※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驕傲-92共識)》之銘言:
: 民眾黨之間的事,知情人士分析,法院是否裁准柯文哲解除禁止通信簽辭職聲明,首先要考
: 量柯文哲簽聲明交給周榆修是否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若無效,就會駁回,因此要先看民眾黨
: 黨章對於辭職的規定,比方說,若黨章規定「黨主席辭職要親自當面向黨代表提出」,因柯
: 文哲遭羈押,不可能親自當面請辭,柯文哲的聲請就會被法院駁回。
這件事情鏡檢真的是有臉拿出來提耶,
什麼叫做有效的法律行為,
我甲乙兩造合不合意的行為關法律屁事,
所以如果柯說我想去麥當勞吃冰淇淋,
法院可以用因為他不能親自去吃冰淇淋,
去阻止他表達他想表達的訴求嗎?
根本腦子有問題,黨主席跟黨怎麼訴求關你屁事。
就算是你真的要審查好了,
你把內容公布出來是哪招?
偵查不公開的原因如下:
避免對於未經定罪被告的名譽造成損害,
甚至侵害被害人、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
你今天公開未經訂罪被告信件難道就不侵犯隱私。
我覺得啦,你想怎麼搞都沒問題,
但不要手法那麼拙劣還想要洗白,
真的當全國人民都是智障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