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本案容積獎勵既係經都委會決議,為何認定被告柯○哲等人違法圖利?
A:被告彭○聲身為都委會主任委員,主持都委會時雖明知京華城公司所申請都更容積獎勵係
屬違法,且與會委員明白指出都委會應依法令方得核予容積獎勵,而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
被告彭○聲承被告柯○哲之命,無視都委會中眾專家委員之反對意見而強行通過事先預擬的
不法決議,被告柯○哲與被告彭○聲均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縱使都委會審議
通過,亦屬違背法令之決議,被告柯○哲自 109 年 11 月 11 日核決都發局 109 年 10 月
27 日送公展之簽呈時,即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不得以都委會決議為由卸其
罪責。
Q7:為何同意該容積獎勵之都委會委員未有不法?
A:本案都市計畫之適法性應由都發局先行審核,然負責工務督導之副市長即被告彭○聲、都
發局局長即被告黃○茂、都發局總工程司即被告邵○珮屈從被告柯○哲,一路違法護航京華
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案進入都委會審議,而都委會委員們各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交通
之專業,易信賴主管機關都發局就適法性之說明,都委會決議亦由被告彭○聲所主導強行決
斷,復查無都委會委員有何圖利之犯意,故未有不法。
這相互矛盾啊,第六題才說不顧都委會委員反對意見,強行通過決議,所以違法圖利,第七
題又說決議適法性不歸都委會管,都委會不懂法律,易信賴市府,
北檢自打嘴巴啊,照第7題來講,都委會委員易信賴市府,那第六題所謂「市府不顧都委會
反對強行通過決議」是在講什麼;如果不顧都委會委員反對強行通過決議是北檢認定違法圖
利重大證據,那贊成又怎麼能說易信賴市府,不依照圖利辦理啊。
※ 引述《ckk007 (~_~")》之銘言
: ※ 引述《Axwell (Axwell)》之銘言:
: : 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 :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
明
: :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
: 局局
: :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
時,
: :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
: 屬都
: : 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積獎勵於法未合等情事,足證被告柯○哲已明知該簽呈記載京
華
: : 城案要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都更獎勵項目,「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
: 勵辦
: : 法,取得容積獎勵等文字,係屬違法。
: 講那麼多明知違法 講的好像大家都真的明知 但一直不提這還要經過都委會決議的
: 那都委會委員給過 不就代表給通過都委會委員 全部都明知違法
: 所以這些委員怎都沒起訴?
: 還是都是被柯○哲逼迫的?
: 怎不順便找都委會委員出來說是柯○哲逼迫的不然就是圖利罪辦他
: 這樣才能證明柯○哲圖利阿 不然決議是都委會又不是柯○哲
: : Q2: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 : A:由被告柯○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
: : 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
: 金交
: : 付;被告柯○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
確
: : 為被告柯○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2022/11/1-
姓
: : 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京於 111 年 9 月
: 12
: : 日傳訊感謝被告柯○哲協助取得京華廣場建照、力邀被告柯○哲至動土典禮剪綵,得其
應
: : 允後,被告沈○京即自 111 年 9 月 20 日起令吳○仙提領現金 1,600 萬元作為準備。
嗣
: : 鼎越公司於 111 年 10 月 18 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哲於翌(19)日親自出席動土典
禮
: : 等相關時程,核與被告柯○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
慶
: : 京」之時間密接。其後,被告柯○哲傳訊黃○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
: 他的
: : 財務狀況也不好」,與被告沈○京於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一
致
: : 。綜上,可認被告柯○哲確有向被告沈○京收取現金 1,500 萬元之賄賂。
: 全部都是找不到金流的間接證據
: 再找幾句審訊柯○哲說出來的幹話 斷章取義一下就變成自認收賄?
: 就拿來認定是行賄證據的起訴條件?
: 果然是北鏡檢
: 後面就不提了
: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