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多批評 看很多人誤解檢察官的角色
先說結論 檢察官也需要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原則上審理制度採取三方原則
簡單來說就是中立的法官以及兩造
如果依照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就是法官兼原告,那就是球員兼裁判了
為了減少弊端所以有了檢察官這個職位
形成了刑事訴訟的三方原則
再來談到
檢察官設立的目的
是查明事實真相
實務來說大抵來說分為偵查與起訴
偵查的部分檢察官知曉犯罪發生即應開始偵查
要注意偵查的客體是犯罪案件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所以應該是蒐集調查犯罪證據,根據證據來推定嫌疑人
而不是任意假設某人為有罪再去查該人犯罪的證據
起訴也應該是依照犯罪證據證明程度決定要不要起訴
所以不要亂喊檢察官是有罪推定
散播不實資訊的同時
讓司法界好不容易想塑造的形象毀於一旦
但也不能怪多數人難以理解
因為現實上檢察官考績的考核方法幾乎可以說是鼓勵檢察官有罪推定
加上成日面對犯罪容易出現情緒化,不理性的一面,並且於法庭對立更加劇了這部分
還有詐騙及各種治安案件頻發,司法體系的無能縱容黑暗讓檢察官承受莫大的壓力
讓檢察官容易假設人性為惡,也算是一種職業傷害
回到重點
檢察官與犯嫌雖然在法庭上是處於攻防的對立面
但其目的是為了查明真相
而非使人入罪
所以並不是採取有罪推定原則
而是同樣採取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