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 偵查不公開 不適用記者
以下 GPT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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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主要是針對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程序,以確保偵查的秘密
性、公正性以及避免外界干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的適用對象包
括偵查機關(檢察官和警察等)、相關人員(如律師)、以及參與偵查的其他人。這原則
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未經證實的資訊外流,影響當事人的權益或破壞司法公正。
至於記者是否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具體情況如下:
1. 記者非偵查程序參與者:記者通常不直接參與偵查程序,因此法律上的「偵查不公開
」並不直接約束記者本身。然而,若記者報導的是從偵查程序參與者處獲得的機密資訊,
則可能涉及違反法律(如《刑法》第132條洩密罪)。
2. 資訊來源的重要性:若記者取得的資訊是透過違法途徑(如偵查人員洩密)取得的,
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追究,而記者本身可能因報導內容涉及名譽權侵害等而面臨民事責任
。
3. 記者的新聞自由:根據《憲法》和《傳播自由法》,記者享有新聞自由,但這自由並
非絕對,需與公共利益、個人隱私、司法公正等權益平衡。
總結來說,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直接限制記者,但記者若從事可能影響偵查公正或涉及違
法洩密的報導,仍可能面臨法律風險。記者在報導偵查相關內容時,應謹慎評估消息來源
的合法性與報導的公共利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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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説
記者只要從某A 拿到資訊 且是事實
她拿來當新聞 ㄧ點事情也沒有
(除非涉及名譽毀損之類的)
所以她才敢這樣大聲講話
而這個某A 把偵查資訊透露出去
某A 才是真正要查的人
啊某A 是誰 就要問問馬記者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