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聽過日本的高定罪率嗎?
日本高定罪率,
其中多數在偵查階段,
嫌疑人就主動認罪協商了。
然而後面卻遭人病垢「人質司法」,
實務偵查部分令人不滿,
所謂「人質司法」,
指的是刑事案件的審訊程序存在種種弊端,
例如疑犯在開庭前被拘留時間過長(每次最多20天)、
否認罪行便難以獲得保釋、
警方或檢方盤問時不准辯方律師在場等。
部分法律界人士批評,
這些做法侵犯疑犯人權,
變相將疑犯扣留為「人質」,令其不得不選擇認罪。
簡單來說就是找不找的齊有效人證物證不是偵蒐重點,
就是大概找出能串成案的人證物證,
主要還是各種搞嫌疑人讓嫌疑人主動認罪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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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問在比起台灣戒嚴的警總,
民主相對進步的國家,
除了屈打成招外,
這種高定罪率當作司法改革的進步標準,
真的能讓人民以司法公正獨立為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