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8歲男童欺負同學 老師拿BB槍嚇他被判刑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28 18:49:45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被診斷出罹患過動症的8歲陳姓男童,因情緒控管能力不佳,讓安親班杜姓老師很頭痛,
: 杜男為了管教男童,竟拿BB槍作勢攻擊陳童,還恐嚇他:「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
: 我就用拳頭去打你」,媽媽心疼報警,杜姓老師被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恐嚇危害安
: 全罪判拘45天,得易科罰金。
對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之內容,怎似乎有「一直
改供述」的感覺(雖然有部分是一致的)...
摘錄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調查階段時的說法:
其並未碰觸、體罰被害人,多是言語提醒、威嚇,會因提醒被害人成效不彰而管教言語升
級,從提醒變成言語嚇被害人,例如:會先用物品敲其他東西,目的是要嚇被害人,制止
被害人行為。BB槍1支是沒收同學的,1支是要獎勵喜歡該物的同學而購買的。112年3月初
,因被害人有請假一段時間,是需要補學校、補習班作業,其發現被害人又開始不想寫作
業,擔心影響別人,故曾有拿沒收其他同學的BB槍(有裝子彈)拿起來射門口,目的是要
嚇被害人,但未有直接射到被害人。另一次被害人一樣不寫作業,其是與被害人站在補習
班門口,其持BB槍往隔壁鄰居家地板射,BB槍射擊聲響是大的,被害人應有嚇到。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調查時的陳述書內容:
被害人會無緣由大力踹或打黑板,驚嚇到其他同學,我問他緣由,他會說就不開心想大力
踹,我說這樣嚇到很多人,他就回嚇死最好,我就旁邊有鑰匙、水壺(沒收學生的BB槍)
拿起來作勢要丟他,說那我現在不爽也想拿來打死你可以嗎?被害人回答說不可以,我就
說沒錯,當然不可以,所以你也不應該如此,你看我剛要對你這樣也是不行的。
三、警詢階段的說法:
我有跟被害人外婆反映被害人會欺負其他女同學,但是都沒有得到正面回應。被害人有一
次在補習班踹別人桌椅,我為了要制止他的行為,我就對他說:「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
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
你」。被害人在補習班内,他容易去拍桌子、踹學生正在坐的椅子,算是補習班的問題學
生,為了制止他的行為,所以我曾經有拿BB槍、水壺、鑰匙作勢要打他,但是沒有真的打
到人。
四、偵訊階段的說法:
111年9月至112年3月間,我有說「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
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等語,但我沒有真的打他。
我跟被害人講這段話時我有打電話跟他外婆說他剛才又欺負別人,但他外婆也沒有把他帶
回去。我111年9月開始教導被害人,被害人會欺負其他小朋友,小朋友都來跟我反應,我
一再跟他說如果你再欺負人家我一定會K你,我跟家長討論過很多次。我只是拿鑰匙作勢
要戳他、嚇唬他。我警詢時稱曾經有拿BB槍、水壺、鑰匙作勢要打被害人約發生2、3次,
有時是拿BB槍、有時拿水壺或鑰匙,都在111年9月至112年3月他離開補習班之間。
五、法院準備程序階段的說法:
我有講「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
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但我是要舉例給被害人及被影響的同學聽,被害人
回到座位上之後,我跟他們講說打人是不對的,如果我用跟你一樣的力氣打你之後再跟你
道歉,這樣也是不對的。如果改天你去打國中生,國中生跟你道歉或跑去報警,或叫你外
婆來,你也不會接受。這件事情發生很多次。我有說如果我用跟你一樣的力氣去打桌子或
打別人再跟你道歉,你一樣不會接受等語。被害人有以鉛筆盒、水壺、鑰匙、玩具槍、美
工刀作勢攻擊其他補習班同學,我確實有跟警察講我有持BB槍、水壺或鑰匙等物品作勢攻
擊被害人,我跟他說這是舉例,我要求他跟其他同學道歉,這個拿東西打別人的行為是不
對的,因為每個人都會被你嚇到。我是當全班的面說你不能有這樣的行為,什麼樣的行為
我有學給被害人看也給全班看,說不能有這樣的行為,這樣做都是不對的,要跟被打的人
道歉,我也跟全班講說不能再發生這種事情。
六、法院審判程序階段的說法:
我有跟被害人外婆講過幾次你的小朋友會打人,我快受不了了,我沒有要收,但他外婆說
不想換補習班,因為這邊老師人比較好。我不是跟被害人講「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
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
,我是說你打完別人去道歉跟我打完你跟外婆道歉都是不對的,兩者不完全相同。我當天
是站在講桌上,我叫全部的人坐好,當全班的面講,不是單獨對他講,我舉例跟他說,如
果你再欺負別人跟人家道歉,跟我現在故意欺負你、揍完你,外婆報警或是我再跟外婆道
歉,都是不對的等語。本案我被(社會局、教育局)訪談的部分就是檢察官所說111年11、
12月,和112年3月間的2次爭議事件。111年11、12月間這一次我有拿鑰匙,其他東西我忘
記了,因為我在教他的時候講台上有什麼東西我就會拿起來舉例,有可能不只那些,說不
定還有拿其他東西起來舉例。112年3月初BB槍那一次是他不想寫作業,我就叫他去旁邊讀
書休息,休息回來之後他就忽然踹旁邊的人桌椅,接著拿鉛筆盒起來想要丟別人,我就把
他抓到前面說你這樣隨便拿東西丟都不行。我說沒收的那支槍我拿來丟你可以嗎?我是把
他叫去櫃檯外面的騎樓講,我拿BB槍說這樣也不行,每次講都講不聽,已經要月考了。我
拿起BB槍時是反著按,對下面,所以有發射到掉出來,射門口就是在補習班門口射向鄰居
家的地板,拿BB槍只有1次,單獨對他、教他只有BB槍那1次在門口,其他次不管是拿鑰匙
、水壺、手機都是在教室,他坐在台下,我只是舉起來說這個不行。
但被證人反駁道:
七、庚○○在審判階段的說法:
111年9月至112年3月間我是上開補習班的學生,被害人是我同學,我好像有聽過被告跟被
害人說「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
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被告是在班上對著被害人講的,但我不記得當時發
生何事導致被告這樣講。
同時曾詰問:
庚○○:
有一次畢業的高中生書包被我沒收一支BB槍丟在櫃檯,被害人拿美工刀要對國小生揮舞時
,我說這個很危險不行,我拿那個來砸你也可以嗎,但是過程中有一個BB彈掉出來,你們
回去座位時,我是否有當著全班的面說這個危險的東西都不行?
丙○○(被告):
有。
八、甲○○在審判階段的說法:
被害人情緒控管不好,情緒來了會拿身邊的東西亂揮,111年11、12月間我有在場看到被
告拿鑰匙作勢要戳被害人,被告拿鑰匙、水壺起來說不要拿這些東西亂揮,我覺得那是教
導,被告是對被害人講,但也有很多小朋友在那邊,所以也算是對大家講。
同時曾詰問:
乙○○:
有一次我沒收高中生的BB槍,被害人在櫃台拿美工刀揮舞,我說拿美工刀是危險的東西,
包括我沒收在櫃檯的BB槍也是危險的東西,你拿來丟別人、這樣舉起來人家會被嚇到,其
他小朋友也不能做這種事,我有當全部小朋友面講一次。你有無印象?
丙○○(被告):
有。
這些看來,幾乎都是「不當管教」的象徵(且法院判決也提到這個關鍵),且按公約而言
也無法施以體罰或過激之任何行為
否則家長見此應不會感到心疼,甚至報警對教師提告了...
順帶一提,判決另有提到:
一、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罪,加重其刑
二、曾犯過其他罪(一零九年的毀損罪,合併有期徒刑七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
因侵害法益類型不同,且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及被害人也不同,因此不加重
其刑
這樣還能繼續當教師,感覺上應是不可能留下什麼美譽、污名反而會被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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