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小草喊1500萬沒金流 律師搬法

作者: astushi   2024-12-28 22:06:51
推 startiger: 小草法盲,圖利錢給政黨也是視同貪污,223.23.249.127 12/28 11:21
→ startiger: 早有判例223.23.249.127 12/28 11:21
推 startiger: 小草要不要先救徐永明,他是確定沒拿錢223.23.249.127 12/28 11:24
→ startiger: 也是判重型223.23.249.127 12/28 11:24
看到這種不倫不類的比喻就要來說清楚
徐永明案子,當初是檢調在監聽李恆隆,意外錄到徐永明助理來電的內容延伸的案外案
徐永明在此案裡,請李恆隆的酬謝用政治獻金的方式給時力,當時的時力快連黨工的薪水
都發不出來
好,問題來了,李恆隆如果單純想支持徐永明,政治獻金給時力沒有問題,此時沒有對價
壞在徐永明幫忙喬了事。李原本找了一票人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
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經營權。如果徐發揮了作用,這就形成了妥妥
貼貼的對價,拿錢辦事。
實際上,徐永明只幫忙開了一個公聽會,上台致詞五分鐘就離開,所以他自認沒有透過公
務員職權產生實質影響。同樣的,李事後也覺得徐沒幫上忙,所以後來該付的錢也沒給。
徐永明本人因此堅持,他個人沒做成任何作奸犯科的事情,也沒收到錢,怎麼會被判刑,
一審七年四個月,據說當時宣判後,他久久不能自己…
定罪的關鍵,在於他出口索賄,而且是要求用政治獻金給時力,所以說,有對價的政治獻
金也會變成賄絡。
之前我寫過,要形成賄賂,要有對價是基本,還有索賄跟施賄的動作及犯意。而且要有明
確的文字或聲音紀錄索賄過程。
這是避免若單方面給錢,卻不是收錢的人主動索討的,若當下返還並拒絕,即不滿足違背
職務收賄。且收錢的人做的事情一定要有對價,總不能你給我錢,我幫你寫個春聯,這樣
叫做受賄吧?對價要讓施賄者獲得本來沒有的利益才算數。
回顧京案,判決書出來的新聞稿,寫說朱亞虎通知柯李已經給錢了,李還回覆說知道了謝

那個時候我還真的覺得210就是徐永明翻版,想說慘了這比1500嚴重多了。
後來看完整版,朱亞虎根本在內容沒說這是什麼回饋,還強調自己會很守法不會再接下來
亂搞…這到底哪門子的跟徐案類比?
1. 柯或李,沒有主動要求京方給錢,至少在目前掌握到的證據裡沒有(根據書面起訴書
) - 沒有索賄
2. 朱給錢,沒有要求北市府給幫助。注意他的內容,他明確的寫了560%這件事沒有給市
府帶來困擾,因為通過560%是監院糾正的。他還寫以後不會再要求北市府做任何事,尤其
是違法的事 -沒有施賄犯意
3. 依照他的文字,560%這件事跟柯文哲一點屁關係都沒,560%是市府被糾正,對價關係
不存在。京方要酬謝的應該是監院才對 -沒有對價
https://i.imgur.com/hhnnbzF.jpeg
所以這兩件事根本風馬牛不相及
到底要怎麼用這徐案來救柯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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