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to59674 (獨特瘋格)》之銘言:
: 其實我比較好奇的事情是 檢調公布了四個月查出來的結果後
: 現在攤出來的證據就是那樣
: 那當初羈押庭第一次跟第二次結果落差那麼大
: 到底檢方是出示什麼樣的證據才會使兩個法官判的有180度落差阿?
簡單說就是
北檢提出來好幾個原因,認為柯應該要收押
第一位法官認為,好幾個原因根本無所本,所以不採納,只採納其中幾個,而那幾個原因又不足以收押
然後高庭認為,收押庭應該充分審核每一個原因
而第二個法官自然只能採納所有原因,如果他採納了又不收押,要有具體的意見
所以整個結果就從北檢需要要收押證據,變成法官需要有不收押的證據
從法律人的角度,只能說略有偏向,但三個法庭都尚算中立
但就是這一點點的傾向,就達成完全不同的結果
這就是出事一定要找律師的原因
因為法官又跟你沒仇
只要有辦法改變他的一點點印象,結局就會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