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rtmind (智障!)》之銘言:
: 現在再回頭討論有沒有違法
: 只是信者恆信的問題
: 邵琇佩跟彭振聲認罪了
: 但是很多人認為是被檢調強迫認罪
: 回過頭複習一下京華城在都委會
: 最後一次開會反對意見是什麼?
: 經過前面兩次會議
: 持續討論的重點有兩項
: 法規問題-就是能不能用都更獎勵
: 對價性-京華城換取20%的對價性不足
: 支持者都在堅持法規沒問題
: 但是對價性京華城的回應是怎麼算的?
: 京華城自認原有建築價值80億
: 因為自己要拆除損失了80億
: 所以可以算進20%容獎的對價內容
: 80億+開放空間+綠建築+附近道路認養
: 來換取20%,20000坪樓地板面積
: 反對意見的都委
: 當然認為你自己要拆除重建
: 怎麼會把80億殘值拿來換新的獎勵
: 最後就是忽視反對意見直接過關了
: 其實討論到最後
: 反對意見都委都放棄討論法規問題了
: 只要求要拿20%至少要合理的付出
: 最後京華城還是用自算賠錢的建築殘值
: 換到了額外的容積獎勵20%
: 真的不只是台北市能不能給的問題
: 還是以後所有建築都能用自己的殘值
: 來換取重建的容積獎勵?
可以簡化問題一下
1. 法界多數見解,本案檢察官(包含兩次羈押庭法官),監院認為的違法就是違反土管
條例,非都更就是只能560%,超過0.1%都不行(除了容移)。個人認為北市府都委會有瑕
疵,但不是不能討論,因為多有前案也這樣做(101、南港輪胎…等)。有沒有瑕疵,有
,有待行政法庭認定,以及國土署出來說清楚為何過去從來不阻擋?
2. 北市府法務局說了違法,但無法解釋為何有別案用細部計劃訂立容獎。所以在調查委
員會,邵工程師援引監院99年的函釋說了京案的合法性。這一點在當年都委會,邵並未提
出…我覺得這也給行政法庭跟國土署來解釋
3. 您提到的容獎對價,這不是違法的問題,是認定的問題。同樣的道理,101等案,甚至
合法使用經濟發展辦法的中泰賓館案(加法25%)對於容獎也沒有足夠的等價交換。因為
要做到百分之百的等價根本是不可能的,土地價值越貴,等價越難做到,譬如50年後101
要改建,你能算出來他要付出多大才能拿回容獎嗎?那應該是天文數字…
4. 所以這就是都市計畫的一部分,譬如我們談綠建築。假設改成綠建築只需要增加營造
成本10%,那是否容獎只能是營造成本的10%換成的等效坪數?容獎的概念是鼓勵,並不是
追求平等交換,因為非都更容積率不是公共財(我自己的認定,我不認同苗說的),更何
況此土地本來就是京自己的。
5. 那所以市府給財團容獎就是財團養的狗囉?不能完全這樣說。如果京華城沒改建,他
再放120年破敗在原地,損失的是台北市市容,為了重建市容,鼓勵建商進行市容整頓無
可厚非。退一萬步講,假設台北市有一塊荒地,要嘛市府主導BOT, 要嘛拍賣鼓勵建商蓋
房子,建商買了地,就是他的一塊龐大成本,所以他主張這個土地取得成本要給他獎勵我
覺得不是完全說不過去。
歡迎討論,謝謝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