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30 09:06:06※ 引述《twk7820802 (hueh)》之銘言:
: 靠
: 現在是比腦子嗎?
: 有人會自願帶電子腳鐐?
: 保險套都不願意戴了
: 還電子腳鐐欸
: 你他媽的投票都可以投錯?
: 內鬼?
只是就處分本身來說事:
「電子腳鐐」係得用來監控被告之強制措施,主要目的無非係為減少棄保潛逃之風險,且
在美國幾近全部州屬獲得廣泛應用(不過目的除了保釋之外,在當地亦用作觀察經假釋、
緩刑獲准的受定罪者)
而在台灣,按照《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五條後段,已經明示「宜注意受監
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這雖然不具備「自願
」成分,但已經確切表明得達之範圍了。
但說到「保險套」,性質上完全不同
如果有真實的「性侵犯」意圖,且本意即是要讓被害人受到傷害,自然就不會放過一馬,
凡此種種,相連性不能任意搞混淆啊...
反正這種事,不想聽的不必多費唇舌,堅持自己的理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