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ba ( )
2024-12-30 14:11:33認真回:
大多數的狀況都是無罪推斷,只有一個地方例外
就是公務人員的財產來源不明
需要被告自行舉證無罪
當然,貪污也是一樣
第六條之一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後面一堆,包含了貪污
※ 引述《dear0106 (阿貴)》之銘言:
: 各位帥哥美女午安
: 小時候本魯宅聽過一句話
: 有關係就沒關係
: 沒關係就有關係
: 那我國法律也是依照這個原則來起訴判刑的嗎
: 大概20年前,我被法官判了我這輩子唯一的刑法罪
: “幫助詐欺犯”
: 當時我剛退伍,找工作面試時
: 對方號稱需要我的帳戶跟提款卡來驗證信用是否良好
: 叫我不用擔心被騙錢
: 只需要給公司一張裡面沒有錢的帳戶就可以
: 等3~4天銀行作業確認完就會還我
: 等了3~4天通知我的卻是派出所叫我做筆錄了
: 後來開庭檢察官拿了一本厚厚的受害人被騙金額給我看
: 我說我也是受害者,雖然我不是被騙錢
: 但是我是被騙帳戶啊
: 我也提供了當初報紙的徵人廣告當證據
: 還有當初我是在哪裡面試交付帳戶和提款卡的
: 但這些都沒用
: 我記得法官最後跟我說
: 我相信你有可能是無辜的
: 但如果我不這樣判
: 對那些被騙錢的受害者我無法交代
: 幹你娘那誰來跟我交代
: 最後回歸主題
: 台灣的法律到底是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呢?
: 干五八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