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明令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我國陽光法的起步,包括一系列的行政程序立法、資訊自由立法、機密檔案立法、政治捐獻立法、遊說行為立法等施政作為,才能真正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到端正政風的目的。
根據「公職人員申報法」規定,不論經銓敘之事務人員、選舉提名之政務人員、軍事單位主管、各級民意代表及司法稅務人員均須依法誠實申報財產,若不實可依照第12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然有民代靠爸爸借錢,買了3000萬之房屋,查未登記於名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依法無法可罰,因第5條限制「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所以直系尊親屬、旁系血親,皆不在此範圍。
這樣484有法律漏洞啊?例如A市長的岳父是建商,買了20幾間房子給市長女兒住,名義上仍無房屋,登記仍於岳父名下,這樣強迫未成年子女登記財產有什麼用= =
有沒有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不實的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