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看到完整的判決
不過整個案子真的很小
但是過程的確充滿瑕疵
先順一下流程
林姿妙2018選舉免費租用土地(唯一的好處)
林姿妙請楊吉雄蓋競總登記在地主名下(臨時建築)
註:法官判貪汙就是認定這建築物是林的財產
選舉完後臨時建築應該要拆除
結果楊吉雄要幫韓國瑜找競總
就想說林的競總就別拆了繼續用
但是臨時建築使用延展必須在期限內申請
過期就是過期了
林姿妙讓人協助延展過期的臨時建築-違規法令應該算圖利
林姿妙免付自己的競總拆遷費-貪汙獲利
後來地主想說自己幫了這麼多忙
想要爭取免繳土地爭執稅
林姿妙讓人協助處理多項程序
讓地主免繳土地增值稅-貪污對價
當然所有協助處理違法延展
土地認定免增值稅的公務員
都一起去吃圖利了
至於洗錢就不知道怎麼判了
總之就是有七千萬進出
林姿妙也都有找到對口來說明是借貸
有進有出能算財產不明嗎?
這真的是超級小的利益
應該是真的沒想過這樣會被辦吧
希望以後標準一致
對所有政治人都要抓這麼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