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31 16:48:06※ 引述《wvookevp (ushiromiya)》之銘言:
: 糞作獵人、大便觀察家多米多羅
: 究竟是哪一步走錯了才會進入訴訟戰爭?
: 有沒有相關八卦?
最近才看到民事判決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板橋簡易庭一一二年度板簡字第二零
五九號),內容很長、但也很好笑...
開頭先說重點:(僅就法官的想法作說明,經 ChatGPT 整理)
【本訴】
法律背景與原則:
1.根據《民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
。即使無財產損失,若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如身體、名譽、隱私等),也可以請求賠償。
2.性騷擾指的是對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造成不適或冒犯,無論是言語或肢
體上的。
案件描述與原告主張:
1.原告主張被告曾傳送不當的性暗示訊息,並在工作中觸碰原告身體,造成原告的不適與
冒犯,影響其人格尊嚴。
2.原告提供了多項證據,包括聊天記錄、影片等,支持自己的主張。
法院判斷:
1.法院認為,被告的訊息和行為明確構成性騷擾。即便雙方有工作上的往來,並非男女朋
友關係,被告的行為仍超出了正常的職場互動範圍,侵犯了原告的性自主意識,並且讓原
告感到不適。
2.雖然原告未立即終止與被告的關係,但其反應仍顯示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冒犯。
精神慰撫金的判定:
根據法律,若性騷擾造成身心傷害,受害者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認為原告
所要求的12萬元慰撫金過高,最後裁定為10萬元。
【反訴】
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必須首先舉證其主張的事實,若無法證明,則被告不必舉證即可駁回原告的請求。此
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需證明加害行為、損害事實、以及故意或過失等要件,原告
需負擔這些要件的舉證責任。
名譽權的侵害:民事侵權行為中,名譽權的侵害與刑法的誹謗罪有所區別。若言論是真實
的,且未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構成侵權。若是適當的評論或為公共利益所需的
言論,則也不構成違法行為。對於事實的陳述,行為人應進行合理的查證,並以善良管理
人的標準來衡量。
具體案件分析:在本案件中,反訴原告指控反訴被告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的言論損害了其名
譽。反訴被告主張其言論基於自我經驗,並且表達了主觀意見。經過檢察官的審查,雖然
反訴被告的言論具有批評性,但並未構成不法的名譽侵害。檢察官認為反訴被告發表的言
論符合公共利益,並且其所述事實具有一定證據支持,未違法,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訴訟結果:經過法院判斷,原告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侵權行為的請求,反訴原告的請
求被駁回。法院認為反訴被告的言論並未對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因此不需要負擔賠償責
任。
全文如下所示:(A 女即「XXX(依《性騷擾防治法》,不得公開其姓名)Hitomi」頻
道持有人、B 男即「多米多羅」頻道持有人,因為「足以識別」而同樣遮隱)
本訴部分
原告主張:
(一)原告約於110年開始經營youtube頻道「原告Hitomi」,目前頻道訂閱人數約4萬人、
被告約於106年開始經營youtube頻道「多米多羅Domidolo」,起訴時頻道訂閱人數約11萬
人(113年11月4日訂閱數為16.9萬),被告111年間居住於日本,合先敘明。
(二)查,兩造於111年6月間曾於台灣共同合作拍攝youtube影片,被告表示可以的話後續
因為被告要到日本,也可以到日本找被告拍攝影片,因該影片發布後反響不錯,且111年
年中疫情趨緩,許多youtuber都至國外拍攝影片,故原告於111年10月間遂向被告提議伊
能到日本與被告拍片,並因原告當時經濟拮据,也向被告詢問能否於拍攝期間借住被告家
。後原告決定111年11月20日至日本,同時兩造約定於111年11月21日及25日各拍攝一部影
片、發布於各自頻道,被告亦提供住處讓原告從20日居住至25日。
(三)然而,在兩造討論影片企劃、住宿規劃以及原告至日本前,被告卻時常有不尊重原告
、性觀念偏差之行徑,諸如:111年11月2日兩造討論影片企劃及原告借住事宜時,被告問
「哇勒你是哪天要來住阿」、原告稱「應該是拍不會真的住 因為我不是會被你丟到門口
嗎」,後被告表示可以借住、但要幫忙打掃一下當房租,原告再表示有無沙發或是原告帶
睡袋過去睡,被告卻表示「一起睡我也可以哇哈哈」,原告當下有些許不舒服,但因原告
要借住及日後拍影片,故只好回覆伊不行、並快速帶到企劃內容討論轉移話題。
(四)111年11月19日,因被告希望拍攝伊影片時,原告可以穿著泳衣拍攝,故原告向被告
詢問伊準備攜帶的泳衣是否符合企劃,而被告希望原告能穿露一點的泳衣、後被告更裸露
表示「這個會搖嗎」、「就是A動的話 胸部會動」;原告當下雖感到不舒服、但同樣
為了後續能順利拍攝影片避免被告不愉快,委婉表示「我應該裡面會黏好,安全措施所以
不會晃的很厲害因為現在比較豐腴一點」、「不想晃啦」等語。
(五)於111年11月20日原告至日本後,被告更對原告為下列行為,使原告有遭冒犯、性騷
擾之情事:
1. 111年11月20日原告抵達日本後,甫見到被告時,被告即向原告表示「天冷要抱抱」,
原告當下立刻拒絕。後至被告住處原告準備洗澡時,因不熟悉浴室之按鈕,要放水時誤按
呼叫鈕,被告使用ig詢問原告為什麼機器在叫,原告擔心按到呼叫鈕會連線警政機關,故
詢問被告警察會來嗎等語;被告卻稱「不會 我會衝進去洗鴛鴦浴」。斯時原告一人已脫
光衣服、且住處浴室之推門均沒有門鎖(原證4),被告卻堂而皇之向原告表示會衝進去洗
鴛鴦浴,實令原告當下產生心生畏懼、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事。
2. 111年11月21日,兩造因拍攝影片關係至東京迪士尼,於拍攝影片外之空暇時間時,兩
造同行排隊搭乘遊樂設施時、被告亦會趁機從背後環抱原告、甚至以手滑過原告胸部多次
,而原告礙於日後與被告還有合作拍攝之企劃,也僅能盡可能避免與被告有肢體接觸;但
就如原證5所示,被告會透過肢體動作趁機碰觸原告之胸部,造成原告有遭冒犯不舒服之
情事。
3. 被告於日本期間更會以不尊重女性之稱謂,直接稱呼原告「ㄋㄟㄋㄟ」,諸如111年11
月24日被告詢問原告是否要一起吃晚餐,以LINE傳送「吃不吃晚餐 ㄋㄟㄋㄟ」;而原告
只能委婉表示「不跟你吃 你太壞了」。
4. 追加被告之性騷擾行為:即111年11月21日原告及被告兩人於非工作拍攝期間,二人背
對鏡頭,被告過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之性騷擾行為,此亦為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
21288號不起訴處分書、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508號處分書認定被告趁原告未加
注意時碰觸原告肩膀之性騷擾行為。
(六)查,111年11月間於兩造討論影片企劃時被告向原告表示「可以一起睡」、「這個會
搖嗎」、「就是…你動的話 胸部會動」、於同年11月20日趁原告於浴室洗澡時傳送「不
會我會衝進去 洗鴛鴦浴」、翌日兩造於迪士尼工作時趁機觸碰原告胸部以及碰觸原告肩
膀或係口頭、文字以「ㄋㄟㄋㄟ」稱呼原告,被告確實有為上開性騷擾之行為,原告當下
有被冒犯、不受尊重之感覺,並向他人訴苦。原告遭性騷擾時,礙於身處異地,又借宿被
告家中,且被告為訂閱數較高之youtuber,二人尚有影片合作關係,原告只能確保自身安
危但無法翻臉、甚至後續兩造影片無法上架時,原告也只能在粉絲詢問下,於112年2月1
日隱晦稱發生一些事情無法上架(原證7);然本案發生後,原告精神壓力極大,每每回想
起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行徑實已令原告遭受到極大之精神痛苦,身心飽受煎熬,更在原告心
裡留下永遠無法抹滅的傷害原告並受有巨大之精神痛苦。
(七)綜上,被告前開行為已違反他人之性自主意思而侵犯該他人之身體,亦將造成他人感
不安、不悅、恐懼,對身心發展勢造成一定程度之負面影響,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
度之痛苦。為此,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八)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雖抗辯伊於原證5影片中不知悉原告再拍攝影片、亦未預料到原告轉向、未故意碰
觸原告胸部云云:
⑴查,兩造當時僅係工作合作關係,並非曖昧感情狀態或係男女朋友關係。細觀上開影片
,兩造原先係共同站於園區某處,原告係要自拍周圍環境故轉動鏡頭,而被告除知悉有鏡
頭拍攝(參影片第1秒、第4秒均有眼神朝向鏡頭)、亦知悉原告將鏡頭、人向左轉向以利鏡
頭拍攝周圍環境,而被告除配合轉向外、更刻意將握著手機之左手微微向前碰觸原告胸部
、再藉機縮回(參影片第2-3秒),可見被告當下係故意碰觸原告胸部。
⑵再者,衡諸常情、兩造當時距離較近,如被告果真無性騷擾之意圖,理應在意識到原告
轉向時雙方距離拉近,保持距離;而非趁機將左手向前伸藉此碰觸原告之胸部。
2.被告以雙方有明示合致言談分際及尺度共識,又原告曾稱被告係正人君子(參被告民事
答辯(二)暨反訴起訴狀第4-6頁),認並非性騷擾云云,惟查:
⑴原告與被告僅止於工作合作關係,被告身為專業youtuber應知悉影像形象與私下互動為
二回事,並非謂原告以性感之影片創作而認為原告可任由被告性騷擾:
①查,兩造固然曾於111年6月間合作,然被告第一次交談即稱「哇~好會彈 又穿著… 好
色喔」等語(參被證1第2頁)、原告為求雙方能合作引流,故均未回應上開不尊重女性之話
語,而係直接回應工作合作之需求「謝謝回覆如果17號以前約一天拍攝的話可以嗎?…」
、「…15號拍攝結束之後預計的上片日期要再請多羅也提供我一下,我會來用IG還有其他
社群媒體做導流曝光」等語(參被證1第3-4頁)。
②被告抗辯原告曾允可開黃腔,雙方對於開尺度玩笑均有共識云云,惟查:
(甲)查,被告頻道部分影片主題常以「保險套鬥士五郎第一話「保險套鬥士五郎誕生」(
中文翻譯)」、「實現男人的夢想!?能跟喜歡的女明星○○的店!(中文字幕)」、「【
肉番】紳士必看!十部賣肉漫畫一次介紹!!」、「好色喔~五個痴女要會的色色日文句
子!!【阿米日文】」等成人話題素材創作(原證8)、被告亦曾於111年7月間將頻道內影
片投稿至走鐘獎之「可以色色獎」項目(即:走鐘獎是仿照臺灣三大娛樂獎項,專為臺灣
YouTuber及其他新媒體網路創作者設置的獎項,參原證1第57頁),又兩造111年6月間預期
以「癡女日文」為主題合作,故原告對於影片內容之討論、尺度工作內容雖有預期,但並
非謂原告期待被告得以恣意對於原告為性騷擾之言語。
(乙)細觀被證1第5-6頁之IG對話紀錄,被告先係傳送「我先寫寫看腳本」,原告回覆「好
的!需要我什麼協助請盡管告訴我!」,被告接續回應「所以你能接受開黃腔嗎」,原告
回覆「對不起我可能比你色麻煩你幫我跟女友解釋一下了」等語(參被證1第5-6頁),係針
對影片腳本、尺度等工作上配合事項確認,並非原告同意讓被告為性方面之冒犯。
⑵被告援引雙方LINE對話紀錄,認雙方處於情誼發展階段云云,惟查:
①111年6月間雙方合作拍攝影片後,當時並未受到被告性騷擾之言語、行為,故第一次合
作後,兩造曾討論共同為遊戲直播,同樣能使雙方粉絲引流,此可參111年7月30日原告傳
送「真的不一起打遊戲嗎笑死我終於搞定了」、「我打算8月來一直不停的開直播把我的
時數湊起來」、爾後才有雙方於LINE對話中討論有關使用語音通話軟體「discord」進行
遊戲直播之對話,其中被告會傳送「雨西好色亂啾啾」、而原告為避免被告不與其工作合
作直播,故方會傳送「阿米喜歡色色的雨禧 好啦不開玩笑啦」、「週二阿米幾點口以」
等語委婉將話題帶回工作話題。
②次查,原告固曾傳送「這樣問事都要給我住嗎~~ 這樣就可以直接拍情侶約會系列 組成
螢幕CP」、「一起去挑衣服 買情侶衣一起去迪士」、「想要男朋友幫我做的事情真的好
多喔」、「那就要看阿米多努力惹」、「逗得女朋友開心女朋友就把口罩拿下來」等語;
惟上開話語均係因二人談論111年11月間拍攝影片主題,發想影片企劃中提及可以拍攝情
侶約會系列,故方有上開話語。
③承上,此可參原告傳送「我想說可以做一個約會兩天一夜這樣…前段時間失戀被騙財騙
色,損失了數十萬,又在澎湖出了車禍賠了50萬,所以我破產了,就開始到處找人蹭飯,
幾周前我在櫃子裡找到一包日幣,想到沒台幣就來花日幣吧!去日本花,還可以蹭阿米!
就強迫阿米擔任我的2日男友了!…雨禧就拿出了願望清單:希望我的男朋友可以幫我做
到的事」、「想拍這種系列的 然後最後結尾再跟大家說 我們發現彼此不適合所以就不在
一起了 或是直播的時候再跟大家說 沒有拉沒有在一起 節目效果(參原證3第18-20頁),
故兩造應知悉當時之對話紀錄雖有談及「情侶」、「男朋友」、「女朋友」等語,均係因
二人工作上要假扮為情侶拍影片,拍攝完影片就會用影片或直播方式告知觀眾實際並未再
一起等語,被告斷章取義雙方對話紀錄,並稱二人處於情誼交流階段,顯屬無稽。
⑶綜上,兩造從未有曖昧或係工作以外之交流,兩造於工作上討論過程中,如被告開玩笑
過頭,原告為避免合作產生隔閡故均會即使轉移話題討論回工作,縱使雙方影片主題為情
侶互動,並非代表被告得以藉由拍攝影片過程或係影片拍攝空檔之時間進行言語或是行為
之性騷擾。
3.被告抗辯於日本認為性騷擾時,原告應立刻離開被告住處、亦或直接停止拍攝云云(參
被告民事答辯(二)暨反訴起訴狀第6-9頁):
⑴查,原告於111年10月26日與被告討論拍攝影片時,即告知「…因為在台灣發生一些事
賠了很多錢所以經費不足能省則省去日本要很省」(參被證3第14頁),而111年11月20日原
告遭被告言語性騷擾時,原告雖感遭冒犯且不舒服,但因翌日(21日)要拍攝影片,加上原
告經費拮据,事前並未規劃額外住宿之預算,只好繼續借助被告家中。
⑵次查,111年11月21日雙方雖係於東京迪士尼拍攝互動之影片、被告固未於影片拍攝過
程中對原告為性騷擾之行為;惟被告卻係利用未拍攝影片之空檔、或係助理不在時,諸如
兩造同行排隊搭乘遊樂設施時並不會進行拍攝,被告會趁機從背後環抱原告、甚至利用雙
方距離較近以手滑過原告胸部多次、而原證5影片即係因助理暫時離開、原告空暇時使用
手機自拍周圍環境剛好又錄下被告性騷擾之影片。
⑶再查,111年間被告youtube頻道追蹤人數遠大於原告,且兩造頻道類型不同,原告初始
希望與被告拍攝影片、遊戲直播之目的均係希望粉絲導流進而增加原告影片受眾;而被告
於youtbue上流量、粉絲均較原告多,原告為避免直接得罪被告致日後遭封殺及原告已特
地花預算前往日本拍攝之時間、影片成本付諸流水,加上當時預計回日本後雙方會再將影
片上架互相宣傳,又原告當時經費有限,只能盡量避免與被告接觸,維持原本之計畫;被
告抗辯原告應立刻離開被告住處、亦或直接停止拍攝,實係以對性犯罪被害人之刻板印象
指摘原告,洵非可採。
⑷末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援引上開施行法之最高法院見解業已表
明「不得將性侵犯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
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
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
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相關接觸)等,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
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原告因工作緣故與被告接觸、討論工
作過程雖遭被告性騷擾冒犯,但原告為求工作順利進行也僅能委婉轉移話題、又前往日本
拍攝影片當下,原告身處陌生之國度、又已經花費大量時間、金錢前往日本拍攝影片,實
難要求原告與被告翻臉直接終止拍攝、當下找到合適之住宿。
4.被告雖抗辯伊111年11月24日傳送「吃不吃晚餐ㄋㄟㄋㄟ」,其中「ㄋㄟ」是疑問詞「
呢」云云,惟查:
⑴依被告於前開112年12月22日原證17影片中即可知悉,被告明顯係以稱「ㄋㄟㄋㄟ」作
為胸部之意思,此可參該影片中原告表示「那我看妳穿得很」、「很餒餒阿(並放上來賓
穿著展露胸部之相片)」(參原證17影片截圖右下編號1-2、影片時間第01:15以下)即可知
悉。
⑵次者,於原告張貼文章後,被告於112年6月21日直播時有觀眾留言詢問「那你真的有叫
人ㄋㄟㄋㄟ讓她壓力很大嗎」,足見一般人均知悉「ㄋㄟㄋㄟ」為代有性歧視之言語,而
被告當下亦未表示「ㄋㄟㄋㄟ」屬於疑問詞,而是含糊稱「搞不好有喔、搞不好有喔,但
她絕對沒有壓力很大」等語(參原證17影片時間第00:18:22以下)。
⑶再查,被告112年11月14日於「大尾多米多羅」粉絲專頁張貼貼文稱「社群網站整天一
堆美眉在露餒餒這樣我是要怎麼禁尻啊!」、113年5月10日張貼影片稱「這是我新作的曲
子 叫多米多羅摸餒餒」[1],下方觀眾除了知悉被告稱「餒餒」是指「胸部」紛紛留言「
摸摸餒餒」、「都不摸俺ㄋㄟㄋㄟ」、更有觀眾知悉被告係在嘲諷原告留言「在浴室用琵
琶演奏更好」、「要是琵琶伴奏就更好了」(原證20),均再次證明被告確實係以「ㄋㄟㄋ
ㄟ」作為胸部之意思性騷擾原告、且被告於事後甚至以此作為玩笑於粉絲專頁揶揄、賺取
流量,實屬可惡。
5.原告於前往日本前、日本時礙於身處異地,又借宿被告家中,且被告為訂閱數較高之
youtuber,二人尚有影片合作關係不敢翻臉,只能在發生遭性騷擾之行為後與閨密、助理
、粉絲、同行友人訴苦:
⑴111年11月28日原告打LINE語音通話向閨密訴苦上開情事、並稱「他有時候會偷抱我 或
是偷吃我豆腐 我覺得我都笑笑地拒絕還有給他留台階…」、「我要講他問我 天氣冷就要
來抱抱一下」、「很想哭 很委屈 我直播的時候可能會哭」、「拍片還叫我抓自己的胸部
…」(原證9)、近期原告更向閨密求證111年11月間之情事,閨密亦能清楚說出原告「擔心
很多事情 1.被騷擾不舒服要怎麼跟他講太(他)是不是都聽不懂你的意思才會一直有動手
摸摸抱抱2.更強硬拒絕會不會被趕出去然後要去哪裡東西怎麼辦3.你們之間的關係會部會
因此鬧翻你們本來算不錯的朋友」等語,均能證明原告於日本期間確實有遭被告性騷擾,
而向閨密訴苦、擔心當時遭性騷擾時直接翻臉會找不到住宿地方、也無法繼續合作拍影片
讓付出之金錢、時間成本付諸流水(原證10)。
⑵原告於112年6月間亦向當時有陪同隨行之助理求證(助理僅有於111年11月21日於迪士尼
拍攝有隨行),助理亦稱當時原告有告知助理,被告一直偷吃原告豆腐、一直藉著摸原告
外套趁機摸原告身體等情事(原證11)。
⑶111年12月4日亦有粉絲透過IG回覆原告至日本發布之限時動態,原告亦向粉絲稱被告「
不能抱抱睡就不上片我第一次碰到這種沒有職業道德的人」等語(原證12)。
⑷111年12月6日原告對於整起事件相當困擾,也曾向同行友人youtuber諮詢要怎麼處理,
足見原告當時確實受到被告性騷擾而有不舒服之情事,更因第一次遇到此種事情,而不知
道如何處理向他人求助(原證13)。
6.綜上,兩造固然曾於111年6月間共同拍攝youtube影片,當時原告認為影片反響不錯,
故10月間再與被告再次討論111年11月前往日本拍攝影片之情事,兩造之對話紀錄可知悉
雙方談論之話題僅限於工作交流(諸如影片企劃、遊戲直播、或係影片創作內容分享),並
無私人間感情狀態等互動;而被告卻未顧及原告之感受而將伊性觀念偏差之行為加諸於原
告身上。原告回國後原先只想暗自忍受被告帶來之創傷以及避免日後與被告接觸,未曾料
被告除全盤否認外,甚至開始檢討原告為什麼當下並未反抗、並未直接求救;事實上,國
際社會間以及112年6月間我國社會上之「Me Too」運動發生之背景即係因過去性犯罪被害
人基於種種複雜原因而無法說出自身被害之過程,而「Me Too」運動就係鼓勵曾遭性騷擾
、性侵害之女性勇於說出自身經歷,這也是原告會於112年6月間公開遭性騷擾之原因,並
予敘明。
7.陳報臺灣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288號不起訴處分書(原證14)、臺灣高等檢察署
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508號再議駁回處分書(原證21):
查原告主張被告有性騷擾一事及被告提起反訴稱原告有侵害名譽權,經臺灣新北地檢署
113年度偵字第21288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不起訴書內容所指之被告為A女、告訴人為被告
):「…,而本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5日偵訊當庭勘驗上開兩段影片,內容如下:兩段影片
均只有數秒,第一段影片為被告手持攝影裝置,告訴人右手摸在他的下巴,左手手持手機
半轉圈靠近被告胸部,且距離被告胸部非常近,幾乎快碰到了。第二段影片是被告及告訴
人兩人背對鏡頭,搭乘往下手扶梯,告訴人過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有本署檢察官當庭
勘驗之111年3月5日偵訊筆錄及上開兩段影片檔案及截圖2張等附卷可參,再影片中也沒有
聲音,堪認被告所辯屬實,告訴人確實有上開左手手持手機半轉圈靠近被告胸部非常近、
搭乘往下手扶梯過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等動作,併觀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條文,被告認告訴人上開行為是性騷擾,並非憑空捏造。再被告與告訴人均為知名
youtuber,且討論者為拍攝對公眾散布影片之狀況,是應可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係保
護合法之利益,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言論並不符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參
原證14第4頁)。次查,前開不起訴經被告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
7508號再議駁回,其中處分書內載「…其中1段經原檢察官勘驗後,勘驗結果為『第二段
影片係被告及聲請人2人背對鏡頭,搭乘往下手扶梯,聲請人過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
。是執上情以觀,被告因主觀上之感受而認聲請人與其肢體接觸之行為已然形成性騷擾,
即非全然無據」等語(參原證21第3頁第8-14行),更足見被告於原證15未經原告同意突然
搭原告肩膀之行為屬於性騷擾行為。是以,依前開不起訴書、再議駁回處分書之認定,被
告被告之行為確實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行為、而原告抗辯主觀上
認為受被告侵犯而依據自身經驗談論遭被告性騷擾之情事,並無侵害被告之名譽權,洵屬
有據。
8.陳報被告於本案發生後,上傳於youtube頻道上之直播及其他創作影片,足見被告於本
案行為後仍不知悔改、持續傷害、攻擊原告:
⑴112年6月21日被告於youtube上以「人心險惡 聊聊我的心情-多米水雜談ep3」題直播談
論本案(原證16):
①查,被告於直播上戲謔稱原告為「大奶琵琶」,並表示原告張貼文章時「人類終於想起
來了,被大奶琵琶支配的恐懼」(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0:11:05以下)。
②次查,被告於直播上雖表示「我隱隱約約記得,我覺得她能做文章的點,頂多就是那一
句、可以睡同一張床哈哈那一句。我看了還沒怎樣,我是覺得如果她拿這句話大作文章的
話,我可能、可能會有一點點的不妙」(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0:14:16以下)、「我頂多
記得、最在意的就是那一句,什麼睡同一張床哈哈的那一句。但她那一張已經一開始就打
出來了,那時候我就膽顫心驚」(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0:47:00以下),足見被告明知悉
伊原證2對話中向原告表示一起睡我也可以之言語確實有性騷擾之行為。
③再者,於直播時有觀眾留言詢問「那你真的有叫人ㄋㄟㄋㄟ讓她壓力很大嗎」,一般人
均知悉「ㄋㄟㄋㄟ」為代有性歧視之言語,而被告卻僅含糊稱「我…她明明就沒有任何壓
力好嗎,我不記得、搞不好有喔、搞不好有喔,但她絕對沒有壓力很大」(參原證16影片
時間第00:18:22以下)。甚至,被告於直播上多次表示,伊認為本案僅係「微不足道的
小事」(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0:11:59以下)、並於直播稱「我不相信她可以痛苦痛8個
月。什麼事情都沒有可以痛苦痛8個月,所以妳也超好笑。」(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0:19
:19以下),足見被告之性騷擾觀念嚴重不足,完全不在意自己行為造成原告之損害,反
而不斷嘲笑原告。
⑵陳報被告於112年12月22日上傳之「挑戰跟女生逼逼叫克服咪兔心理陰影!」之影片(原
證17),被告再次以兩造發生之情事寫入影片腳本:
①查,被告於影片中稱「那我看妳穿得很」、「很餒餒阿(並放上來賓穿著展露胸部之相
片)」(參原證17影片截圖右下編號1-2、影片時間第01:15以下);而來賓回覆「很餒餒是
什麼意思」、「妳怎麼可以只注意到餒餒」(參原證17影片截圖截圖右下編號3-4、影片時
間第01:17以下)。
②次查,被告前開影片之內容影射兩造間之性騷擾事件,而觀眾亦均能知悉,並留言諸如
「看哭了,多米走出了琵琶女陰影,但還是不堪一擊」、「浴室也還是繼續逼逼叫」(參
原證17影片截圖右下編號5)、「多米為了粉絲又去冒了再次被ME TOO的危險…」(參原證
17影片截圖右下編號6)、「為了未來的me too,先來留言了」(參原證17影片截圖右下編
號7),且被告在上開留言均特別按下愛心,顯然係認同、且喜歡上開留言。
⑶陳報被告113年3月8日上傳之「父子感人重逢!教我爸四個超實用日文句子!」之影片(
原證18)其中被告再次以兩造發生之情事寫入影片腳本,並以「大尾的youtuber的浴室、
洗澡的地方呢、逼逼叫」、「這個好像我之前一陣子有看過新聞呢」(參原證18影片截圖
、影片時間4:45以下)、113年2月17日上傳於「大尾多米多羅」粉絲專頁之影片(原證19)
其中被告同樣以兩造發生之情事寫入影片,並稱「我現在來到他們的浴室」(參原證19影
片截圖、影片時間00:08以下)、「浴室在逼逼叫」(參原證19影片截圖、影片時間00:17以
下),而該影片下方留言之觀眾亦知悉被告係在嘲諷原告,紛紛留言「逼逼叫的浴室」、
「原告:你…別再說了…」、「浴室逼逼叫」、「超好笑」(參原證19留言截圖)。
(四)陳報被告113年7月17日上傳之「防止性騷!教女高中生使用浴室面板!」之影片(原
證22)[5],被告再度將兩造發生之情事寫入影片腳本,並以「然後你就突然聽到那個浴室
逼逼叫」、「然後之後對她態度就很差」、「然後她就很不爽」、「就回台灣誣賴你性騷
擾這樣」(參原證21影片截圖、影片時間00:12-00:26) ,且該影片下方留言之觀眾亦知悉
被告係在嘲諷原告,留言「可惜沒告成,不然判決書出來能讓大家奇文共賞看女的有多奇
琶」(該留言並經被告設為置頂、按愛心表示喜歡該則留言)、「這是在回應女方metoo復
燃直播吧,臭得好」、「然後那個女生就會說多米多羅摸女生手手,我要告多米多羅性騷
」(參原證21留言截圖)。
⑸陳報被告於113年10月21日上傳之「麥當勞送獵人卡牌給網紅大炎上 為什麼動漫油土伯
沒有收到!v之影片主頁及留言截圖[6],其中下方有觀眾留言「你不是應該先處理你
騷擾人家女生的事嗎 真的看了很不舒服 可憐」、被告嘲諷回應「摸餒餒」等語(原證23)
,更顯見被告毫不在乎其言論造成原告之傷害,反而在觀眾留言請被告注意性騷擾之事件
時自以為幽默或不屑地留言「摸餒餒」。
⑹是以,被告於案發後、甚至知悉兩造仍於訴訟中,仍不斷於youtube頻道、個人粉絲專
頁上上傳影片消費、嘲諷本案原告遭性騷擾之情事,甚至稱原告為「大奶琵琶」、「人類
終於想起來了,被大奶琵琶支配的恐懼」等語、並藉此賺取流量,且被告之粉絲看見該影
片亦會於下方調侃原告、辱罵原告,足見被告被告品性惡劣,於犯後仍未加反省自身行為
、反而藉此二度傷害原告、致原告精神上持續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
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
被告答辯:
【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免為假執行。
【回應】
(一)原告所提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有言語或肢體性騷擾行為,甚至原告所提對話紀錄證據
均係斷章取義;所提影像證據亦係利用運鏡視錯覺混淆視聽或顯非性騷擾接觸之一般行為
,且被告主觀上亦無性騷擾之故意或過失,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又原告自稱其於與被告同
住第一日即遭性騷擾云云,然而原告嗣後又連續與被告同住數日直到原告離開日本,原告
係攜帶助理赴日工作之自媒體營業者,其顯係有相當資力之人,嗣後又謀議「臭」被告,
則原告之指控與其自身行為顯不能通過「合理被害人」標準,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
為之請求應予駁回。
⑴雙方相識之初即對於對話尺度達成共識,原告除應允可開黃腔外,更稱「對不起我可能
比你色(哭臉)麻煩你幫我多跟女友解釋一下了」表示其能接受、亦會開更大尺度之玩笑
①應先敘明者係,原告所提對話紀錄證據均係斷章取義,被告為了自清,已提出兩造全部
、完整對話紀錄(參IG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於書狀中引用之,並供 鈞院審酌。
②查,原告111年6月8日第一次主動邀請被告合作〈影片好色喔~教女生說痴女日文 【阿
米日文】@hitomi325〉時,原告即自薦:「我這邊是想說我可以cosplay(按:角色扮演
)成有點色色的角色…」。
③次查,基於雙方影片作品特性及雙方粉絲興趣均喜愛日本動漫文化、性感造型、幽默題
材,故在111年6月9日第一次合作拍攝影片前被告主動向原告確認:「所以你能接受開黃
腔嗎」;原告回應:「對不起我可能比你色(哭臉)麻煩你幫我多跟女友解釋一下了」、
「我是那種不自覺會自己講色色的話而不自知的人。想一想還覺得自己很好笑(哭臉)」
④末查,兩造對話中亦可見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好感。例如:原告曾向被告表示:「阿米
(按:指被告)喜歡色色的雨禧」(LINE對話紀錄)、「可是霸道偶喜歡」、「好帥喔」(
LINE對話紀錄)、「這樣問是都要給我住(按:被告日本住處)嗎~~(渴望眼神) 這樣
就可以直接拍情侶約會系列了 組成螢幕CP(按:指couple、情侶)」、「好色」(LINE
對話紀錄)、「一起去挑衣服 買情侶衣 一起去迪士(按:尼)」、「想要男朋友幫我做
的事情真的好多喔(哭笑的表情)」、「我這個貪心的女人」、「好像可以拍個男友擦背
」(LINE對話紀錄)、「那就要看阿米(按:指被告)多努力惹」、「逗得女朋友開心女朋
友就把口罩拿下來(哭笑的表情)(雙手比愛心)」(LINE對話紀錄)。
⑵原告指控被告111年11月20日稱「不會 我會衝進去洗鴛鴦浴」為性騷擾,惟觀完整語境
脈絡兩造係在討論是否會有警察進入而被告開玩笑回應(IG對話紀錄)。且原告11月20日後
仍繼續連續居住於被告住所並持續使用浴室泡澡至11月25日原告返回台灣為止。則原告稱
其11月20日因被告之言論「當下產生心生畏懼、有遭冒犯之不舒服情事」顯然為虛,更無
法通過「合理被害人標準」
①經查,從原告所提之原證3對話紀錄可知原告111年11月20日晚間在浴室洗澡,但原告不
諳日文、不會使用日本之衛浴設備,想要放水(日文:給湯)卻錯按呼叫鈕(日文:呼び出
し)。導致警報大作,被告以為原告發生意外,而原告以為警察會來雙雙受到驚嚇。而原
告問「那怎麼辦 警察會來嗎」,被告為緩和緊張氣氛,方開玩笑回到「不會 我會衝進
去 洗鴛鴦浴」。原告並回應「笑死 傻眼 哪一顆拉(按:誤按後原告仍不知道放水鈕為
哪顆)」(IG對話紀錄)。
②次查,原告為混淆閱聽大眾及鈞院,所提之原證3對話截圖並不完整。其對話後半部原
告還要求被告明天再教其放泡澡水一次。有雙方對話紀錄可佐,略為:「明天應該要米大
人(按:指被告)教我放水一次」(IG對話紀錄)。則倘若當下原告心生畏懼、有遭冒犯擔
心泡澡時受被告性騷擾,豈有可能要求被告明日再教其放泡澡水呢?
③末查,原告雖於本案中稱:「且住處浴室之推門均沒有門鎖,被告卻堂而皇之向原告表
示會衝進去洗鴛鴦浴,實令原告當下產生心生畏懼、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事」云云,然而
發生該事件之時間為111年11月20日,該日為原告借住之第一日,倘若被告之言行、甚至
浴室推門令原告感到畏懼,原告自可離開被告之住所。何況原告係自費飛往日本工作、旅
遊,更攜帶一名助理同行赴日(LINE對話紀錄),原告實非無資力、無求援對象之人。然
而原告不但未離開,更繼續居住直至25日其返回臺灣。
⑶原證5無法證明被告觸碰原告胸部。該影像係原告利用鏡頭運鏡導致視錯覺,從原證5影
片中反而可見被告受到驚嚇將手收回並後退兩步;原告則反而始終神色自若,絲毫無受侵
擾
①經查,原證5鏡頭係由原告手持拍攝,且原告轉動其身體由外向內轉動,將其身體正面
面向被告,期間被告並未主動靠近。之所以從原證5影片中乍看係被告接近,係因為原告
利用其手持鏡頭之方式,讓鏡頭與原告身體間距離、視角固定,故從原證5影片中乍看原
告身體似未移動,然此為鏡頭與原告身體以等速度同時移動,鏡頭與原告身體間距離固定
所致:相對距離不變,即便鏡頭與原告身體同時移動亦看似靜止,鏡頭接近被告反而乍看
似是被告接近。
②次查,原證5影片拍攝當時被告正低頭使用手機查找遊樂園資訊,未發現原告正在拍攝
影片、更不能預料原告身體由外向內轉動靠近,被告「左手未主動接近」原告;反而係「
原告主動轉動自己上半身,導致胸部亦靠向被告」,讓被告受到驚嚇,此從原證5影片第4
秒亦可看見被告發現後快速將手收回、面露驚恐並後退兩步。
③再查,「原證5(原告上半身靠近林被告之影片)」中雙方正在討論迪士尼樂園中的事項
,原告陳述、神色均屬正常流暢,未見其身體有受侵擾之狀況;反而是被告因為原告胸部
突然接近嚇一跳而被打斷。此觀原證5第二秒以後,因為原告持續向著被告轉動其身體,
胸部隨之而來即將撞上被告。被告為避免被撞到,隨之以碎步後退兩部並順勢將上半身轉
正面向鏡頭避免碰到原告胸部。(參反證8:原證5影片截圖及說明)
④末查,原告以本案加重誹謗言論(參反證1、2、3:社群文章及影片)誹謗被告後,有社
群用戶視破原告之「視錯覺」手法,於社群中指出係原告「拿性私密的部分未經允許碰觸
別人(按:指被告)」、其他社群用戶亦評論:「自己帶球撞人然後說多米性騷擾你,中國
人碰瓷484==」、「笑死帶球撞人說別人犯規」、「以後女生帶球撞人記得直接來場武士
的決鬥」、「帶球撞人明明就犯規」(參反證9:PTT社群用戶對原證5影片之評論)。是故
原告以原證5主張被告有性騷擾行為云云,顯無可採。
⑤綜上,兩造當時關係親密且經過第一次合作已有默契,除就對話尺度大、能開黃腔有共
識外,原告更數度向被告表示好感。
⑷原告稱被告111年11月24日以LINE傳送「吃不吃晚餐ㄋㄟㄋㄟ」係性騷擾云云,然而ㄋ
ㄟ是疑問詞「呢」之發音
①觀原告所提原證6對話,當時是下午3時55分,被告問原告要不要一起吃晚餐,所以被告
才發送「吃不吃晚餐 ㄋㄟㄋㄟ」之訊息,「ㄋㄟㄋㄟ」並非指原告之胸部,更非以原告
之胸部代稱其人。
②又原告之所以自認為被告以「ㄋㄟㄋㄟ」稱呼原告,恐係因為原告曾使用「ㄋㄟㄋㄟ」
作為其自嘲代稱,蓋在兩造第二次合作之前,原告即曾至被告Youtube頻道或直播下留言
「阿米不喜歡ㄋㄟㄋㄟ嗎?」、「不ㄒㄩㄝˋ我們這種靠奶的小油土伯(按:指Youtuber)
」。又兩造之關係、對話語境以及明示達成之對話尺度共識已如前述,兩造對於話題、玩
笑涉及性有較高之允許、接受範圍,此亦難謂構成性騷擾。
③退步言之,原告雖稱因此受冒犯心生畏懼、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云云,然而同日(即
1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59分被告告知原告「你也可以回來叫外賣不太晚的話」,原告旋
即興奮回應「哇!!外賣到幾點」。是故,從兩造就溝通尺度已明示達成共識、前後對話
脈絡及語境觀察,亦不構成性騷擾行為。
⑸原告起訴狀中尚稱被告111年11月20日曾向其表示「天冷要抱抱」、111年11月21日兩造
「同行排隊搭乘遊樂設施時被告趁機從背後環抱」云云,被告否認之,且原告未舉證以實
其說。何況21日當時兩造係在拍攝將上傳至原告Youtube頻道之情侶出遊影片,拍攝地點
為公眾可出入之為東京迪士尼樂園,縱有肢體接觸亦是為拍攝原告所企劃之情侶出遊影片
而為之。又21日當日攝影師即為原告之助理,而被告係獨自前往拍攝,倘若當下原告心生
畏懼、遭冒犯,亦顯無不能處理、要求停止之情況。
⑹原告嗣後於113年6月又具「民事準備(二)狀,第2頁第12行以下」表示追加「111年11月
21日原告及被告二人於非工作拍攝期間,二人背對鏡頭,被告過程中用手搭住被告(按:
應指原告原告)肩膀之性騷擾行為(原證15),此亦為前開不起訴書認定被告被告趁原告未
加注意時碰觸原告肩膀之性騷擾行為。…」云云
①惟查,性騷擾之認定係從被害人主觀出發,並輔以「客觀標準」、「合理被害人標準」
綜合判斷之。原告事發當下111年11月、發文及提告當下112年6月,均未主張前開行為係
性騷擾,經過2年多又主張該行為是性騷擾云云。顯然是原告見妨害名譽案件不起訴書對
前開行為未置可否後,「又事後感到前開行為係性騷擾」。顯與性騷擾以行為時為認定標
準,一般合理被害人受性騷擾後反應不同。
②次查,且原證15之內容中,被告亦未逾越雙方關係、一般社交禮儀碰觸原告身體。影片
中係被告在雙方合作拍攝「情侶東京迪士尼約會」影片時,隔著原告包包、外套方式引導
原告注意前方道路,避免碰撞,實無性騷擾之行為與故意。
③關於此節,顯見原告於本事件中主觀上根本不認為受到性騷擾,僅是見機行事為了獲取
流量的投機者、興訟者。係因嗣後被告拒絕繼續合作、拒絕上傳影片,原告方對被告提起
性騷擾控訴,猶如原告本案件趁MeToo風波趁機加重誹謗被告,企圖獲得流量關注、毀滅
被告名譽一般。
⑺原告主觀上亦不認為係受性騷擾,蓋從原告與其友人的對話紀錄(參原證9至原證13)可
見,原告提出性騷擾指控係為了博取媒體、網路流量,「臭」、誹謗被告
①應先予敘明者係,性騷擾之認定因被害人主觀意識深藏於心,應輔以性平三法明示之客
觀標準、學說實務發展之「合理被害人標準」綜合判斷,否則將導致性騷擾控訴成為打壓
異己之法律暗器、淪為「被害人指控即宣判」之不正義事。按「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
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
事實為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訂有明文。次按「前三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
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
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4項訂有明文。第按「本法第三條第三款
所定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
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
第2項訂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可知,性騷擾行為之判斷,應以被害人之主觀陳述為出發點
,但絕不是事實認定的終點。事實認定之權責與結論,應是法院依法行調查證據程序、辯
論程序後之裁判。
②原告稱其於111年11月20日居住於被告家中第一天即受性騷擾,然而依「性平三法之客
觀標準」及「合理被害人標準」檢視,原告之後續行為、反應顯不符合前開客觀要件。原
告事後與友人間的對話紀錄、斧鑿斑斑之行為、謀劃「臭」被告,更反證原告係「以控訴
性騷擾為手段、工具,為了達成報復、誹謗被告之目的」
(甲)經查,原證9至原證13均為被告拒絕繼續合作後,原告向其友人抱怨、謀議侵擾被告
隱私、名譽之對話。且對話內容可佐原告預謀在被告不繼續合作(上傳影片至YOUTUBE頻道
)時誹謗被告。
(乙)查次,原告向其閨密(訴外第三人)說道:「沒救了」、「友誼直接死(按:指兩造
友誼)」、「我心裡不愉快但還是不想欠」(以上參原證9第1面)、「而且預告要寫 臭大
尾油土伯(按:「臭」,網路流行語,指對別人偷罵暗諷的行為)」、「那我等他上片再臭
他(按:指被告於其頻道上傳合作影片)」、「沒上就臭的更難聽(按:指沒上傳影片)」(
以上參原證9第3面)、「睡他(按指:被告)家先不講?」、「等他(按指:被告)更過分再
不小心講出來」、「這樣?」(以上參原證9第5面)。
(丙)從上開對話內容可知,原告係因為被告拒絕繼續合作(上片)而心生不滿,而原告預謀
在被告不繼續合作(上傳影片至YOUTUBE頻道)時誹謗、「臭」被告。原告並預謀階段性之
誹謗,倘若被告不依原告之意上片、就範,原告將再公開其借住被告日本住處之雙方約定
保密事項。
(丁)末查,參原證10原告與其閨密(訴外第三人)之對話內容為:「(第三人:『把他(按
:指被告)逼到邊緣就好』、『你(按:指原告)多的是時間』、『他(按:指被告)去哪打
工』、『就記(按:寄)他黑函』、『檢舉他』、『投訴他』)這個大概都快清楚了」、「
已經找到本帳(按:指被告私人非公開社群帳號)」(以上參原證10第1面)亦可佐原告多次
與其閨密討論如何抹黑、檢舉、侵擾被告隱私、名譽。
⑻綜上,兩造當時關係親密且合作有默契,除就對話尺度大、能開黃腔有共識外,原告更
數度向被告表示好感。則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
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被告之言行顯難謂構成性騷擾。
2.被告接獲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508號處分書(下稱誹謗告訴案件)駁回再
議,雖再議處分仍有錯誤,惟被告為求早日定紛止爭回覆名譽及日常生活,就原告刑事責
任部分不願再行救濟,緣僅就與本事件有關係部分說明如後
⑴誹謗告訴案件偵查中未使用任何強制力調查證據,被告聲請調查之有利證據檢察官均未
調查,是故誹謗告訴案件中仍未能釐清被告受加重誹謗之事實。
⑵誹謗告訴案件認事用法僅針對刑法310條第1項及第2項有為偵查,「是否構成加重誹謗
之構成要件」與「是否構成性騷擾之構成要件」迥異,爭點互異,法治趨勢又傾向保護言
論自由等。是故誹謗告訴案件偵查結果並不能、且亦無就是否構成性騷擾為認定。
①誹謗告訴案件之處分僅針對加重誹謗構成要件為審查,我國近來對於以刑事責任保護名
譽、限縮言論自由範圍傾向保護言論自由。
②次查,誹謗告訴案件中並未就性騷擾行為為判斷。此從性騷擾之認定依照我國性平三法
之規定,均要求性騷擾之認定必須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
、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且學說及實務均發展出「合理被害人」標準作為客觀性依
據,惟在本誹謗告訴案件中,相關之審查、要件判斷付之闕如。是故性騷擾之不應僅以被
害人之主觀陳述為斷,若僅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判斷,非為妥當認定標準,對被控為加害
人者而言將淪為「指控即宣判」。而在本誹謗告訴案件中,未就性騷擾前開構成要件為判
斷、審查,誹謗告訴案件自不得作為本案中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③誹謗告訴案件中錯誤理解「誹謗言論」範圍,刻意將原告112年6月17日之臉書貼文及兩
段影片(原證5、反證7)「割裂」判斷,在誹謗告訴案件中以「原告沒有在臉書貼文稱被告
用手滑過其胸部」云云,逕自將原證5影片內容排除於誹謗言論之外。實則原告112年6月
17日之臉書貼文及兩段影片(原證5、反證7),均是「誹謗言論」之一部分,僅是載體為文
字或影像不同而已。誹謗告訴案件錯誤理解「言論」之範圍,而為不起訴之認定,令人遺
憾。
3.本件性騷擾之認定因被害人主觀意識深藏於心,應輔以性平三法明示之客觀標準、學說
實務發展之「合理被害人標準」綜合判斷
⑴經查,本件原告稱111年11月20日起連續遭到性騷擾,然而11月間雙方互動正常、原告
未為任何受性騷擾、不舒服之表示,原告亦未向其同行之助理求助,更未搬離被告家改與
助理同住。原告反而連續與被告同住一室、繼續使用浴室直至原告離開日本。原告更卻於
半年後的112年6月16日、17日,趁MeToo風波最劇烈之時才公開發文指控。原告前開客觀
行為以「性平三法客觀標準」、「合理被害人標準」檢視,均不能合理認為性騷擾行為存
在,以下就性平三法明文之客觀要件分而論之:
①事件發生之背景:
兩造前曾合作一頗受觀眾歡迎之影片獲得成功,雙方互有好感而從對話紀錄可見原告對被
告表達好感。原告因第一次合作成功,又再次邀請被告於111年11月間合作在日本拍攝「
情侶約會影片」並借住被告家中,且原告不斷延長借住時間。嗣後被告拒絕繼續合作「情
侶約會影片」,原告又與其友人謀劃「臭」、誹謗被告(參原證9至原證13),最終於112年
6月16日、17日MeToo風波最劇之時公開發文控訴性騷擾行為。
②環境:
原告控訴發生性騷擾之環境為遊樂園、被告家中、對話中。惟查:
(甲)遊樂園為兩造合作拍攝情侶約會影片之地點,拍攝此一主題必須有如情侶般之互動是
屬當然。且被告之行為亦未逾越一般社交禮儀規範。且原告之助理陪同拍攝,被告則隻身
一人,倘若真發生性騷擾行為,原告與其助理不可能不立即制止。
(乙)又原告控訴於被告家中受到性騷擾之行為係111年11月20日即原告借住第一日,若第
一日原告即受到性騷擾,常情而言,合理受害人應會立即向助理求助、搬與助理同住、或
是另外尋覓住處等,然而原告均捨此不為,反而繼續居住直至原告離開日本。
(丙)對話中兩造已經針對對話、互動尺度有明示合意。原告除應允可開黃腔外,更稱「對
不起我可能比你色(哭臉)麻煩你幫我多跟女友解釋一下了」(IG對話紀錄),則兩造對
於開玩笑之尺度均有共識,且原告更表示其能接受、亦會開更大尺度之玩笑。
(丁)綜上,前開環境均為原告主動挑選或自主選擇繼續留下,被告從未干涉,又雙方互動
在兩造已經明示合意互動尺度、禮節後,被告符合時下朋友間社交禮儀之行為,顯不構成
性騷擾。
③當事人之關係:
兩造當時為事業合作夥伴,更已經有第一次合作的成功經驗,所以原告才尋求被告第二次
合作。第二次合作討論過程,雙方係得同室起居之友好合作關係。原告數度向被告表示:
「阿米喜歡色色的雨禧」(LINE對話紀錄)、「可是霸道偶喜歡」、「好帥喔」(LINE對
話紀錄)、「這樣問是都要給我住嗎~~(渴望眼神) 這樣就可以直接拍情侶約會系列
了 組成螢幕CP(按:指couple、情侶)」、「好色」(LINE對話紀錄)、「一起去挑衣
服 買情侶衣 一起去迪士(按:尼)」、「想要男朋友幫我做的事情真的好多喔(哭笑的
表情)」、「我這個貪心的女人」、「好像可以拍個男友擦背」(LINE對話紀錄)、「那
就要看阿米多努力惹」、「逗得女朋友開心女朋友就把口罩拿下來(哭笑的表情)(雙手
比愛心)」(LINE對話紀錄)。從兩造對話紀錄中亦可見雙方處於工作、情誼發展階段,
互有好感。原告更主動要求被告住處借其居住,即便原告不斷延長居住其間,被告亦同意
、包容之,可見兩造當時關係甚佳。且原告若真感受不舒服,亦無不能喝止、求助、離開
之情形。
④行為人之言詞、行為:
被告之言詞均為在雙方明示合意的尺度範圍內,行為亦均未逾越一般社交規範,以雙方當
時情誼發展階段之關係、合作拍攝「情侶約會」影片之默契,被告之行為更無構成性騷擾
之可能。
4.綜上,原告在被告拒絕第二次合作後,密集與其閨密們(訴外第三人)討論如何「臭」
、抹黑、檢舉、投訴、誹謗被告,則原告本件主張被告構成侵權行為之意圖係為報復被告
拒絕繼續第二次合作(上傳影片至YOUTUBE)昭然若揭。何況在被告認知中,兩造雖因原告
無償借宿其日本住處而因生活、守時等生活觀念差異而有齟齬,然而被告未曾冒犯原告,
如今卻因此遭誹謗、提告,實令人不勝唏噓。
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主張:
(一)反訴被告於112年6月16日公開發表於其臉書之文章及影片誹謗反訴原告對其性騷擾,
並經媒體大量轉發,瞬間反訴原告之名字已經與性騷擾、Metoo等犯罪連結,反訴原告名
譽因此嚴重受損
1.反訴被告已將其112年6月16日(以下稱第一篇)及17日(以下稱第二篇)發表之文章、
影片及圖片刪除,惟已被大量媒體轉載並經網友備份於社群,是故以下甲○○提供媒體、
社群之引用內容,合先敘明。
2.經查,反訴被告第一篇誹謗反訴原告對其性騷擾之內容略為:「多米多羅曾在我們合作
期間,對我進行了性騷擾。」、「見到面以後他開始有肢體動作搭我的肩膀,或是摟我的
腰,我都會尷尬地躲開拒絕。當下我告訴自己,是我多想了吧,那些身體接觸應該也只是
一些生活習慣沒有別的意思吧?」、「但是,隔天我們一同前往迪士尼拍攝,他依然會持
續摟我,我也都持續避開。甚至小助理有關心我:他沒有對你怎麼樣吧?我看他會偷摟你
拉你。我回他說:晚上睡覺是我自己睡在臥房裡有鎖門,我平安別擔心我。」、「接下來
幾天狀況變得更糟,吃飯的時候他滑自己的手機也不太跟我說話,還會言語騷擾在我洗澡
的時候說想「泡鴛鴦浴」,甚至直接叫我「ㄋㄟㄋㄟ」讓我壓力很大,不想要再跟他獨處
。」、「我唯一能得到的結論就是他其實並不樂意單純讓我借宿,而是為了要睡我才讓我
借宿的。」(反訴被告第一篇截圖及Dcard社群備份)
3.該第一篇文章並旋即經大量媒體轉載報導,當日即有大量媒體及輿論鋪天蓋地討論反訴
原告涉及性騷擾、MeToo事件,讓反訴原告名字與性騷擾、MeToo等犯罪連結,新聞標題以
:「#MeToo燒到YT圈?男YTR竟『要求泡鴛鴦浴!琵琶女神控:不陪睡就翻臉』」(
ENews新聞網)、「琵琶女神『打掃換宿』赴日拍片 慘被男YTR要求泡鴛鴦浴!不陪睡還
翻臉」(鏡週刊)、「琵琶女神控旅日YTR性騷拒搭肩摟腰、泡鴛鴦浴遭翻臉報復」(自
由時報)、「琵琶女神控YTR性騷!要求鴛鴦浴、自己抓奶不陪睡就翻臉報復」(壹蘋新
聞網)、「琵琶女神控知名YTR性騷 合作影片被挖出」(東森新聞)、「琵琶女神控網紅
多米多羅性騷擾 曝對話紀錄暗示『洗鴛鴦浴』」(蕃新聞)、「琵琶女神發『肢體接觸
影片』!打臉千字文聲明 回嗆多米多羅:歡迎告我」(娛樂星文)(參反證2:多家新聞
媒體轉載反訴被告誹謗文章、圖片及影片)新聞媒體轉載甚多,族繁不及備載,惟反訴原
告僅於搜尋引擎蒐集數頁面即有數家媒體轉載反訴被告之誹謗言論。
(二)反訴被告於112年6月17日再公開發表第二篇言論於其臉書(參反證3),並張貼經反
訴被告斷章取義之兩造對話紀錄、特殊攝影技巧之影片(參原證5),繼續誹謗甲○○對
其性騷擾,反訴原告名譽因此繼續受損
1.經查,反訴被告次日(17日)又再公開發佈第二篇言論(參反證3),內容略為:「多
米多羅在他的澄清中說百分之兩百沒做的事,我僅能從小助理的相機中去找出這些片段來
證明」並張貼經反訴被告篩選節錄之兩造對話紀錄、特殊攝影技巧之影片(即原證5影片
)。
2.反訴被告斷章取義之對話紀錄包含其自陳:「而且感覺說一起睡覺被拒絕之後就更冷漠
了,我當然會覺得還是我會錯意了…」,反訴被告並貼出其利用鏡頭運鏡等攝影技巧意圖
混淆大眾之反訴被告身體正面主動接近反訴原告之影片(參原證5),以及兩造於東京迪
士尼樂園並肩行走影片(參反證7)。
3.反訴被告接連二日公開發表誹謗反訴原告對其性騷擾之文章、斷章取義兩造對話並截圖
及惡意利用鏡頭運鏡之影片,混淆公眾,誤認反訴原告為性騷擾、MeToo惡行之犯罪者,
更公開向反訴原告叫板「若覺得不實指控歡迎告我」,反訴被告之惡意顯然重大,並持續
加深對反訴原告名譽受損之影響。
(三)反訴原告為自媒體經營者,其頻道經營、廣告商案與其個人商譽、名譽高度關聯,因
反訴被告之誹謗行為導致反訴原告與MeToo、性騷擾不法行為連結,反訴原告之商譽、名
譽已經嚴重受損
1.查,反訴原告為全職Youtuber,反訴原告之經濟收入依靠Youtube頻道收益與廣告,又
Youtube頻道收益、廣告案接洽與粉絲、訂閱頻道會員之數量、支持與否有高度正向關連
。然反訴被告於112年6月16日及17日連續二日以文章、影片誹謗反訴原告性騷擾、是
MeToo加害者,並經媒體大量轉載引用,客觀上已經造成反訴原告名譽、商譽下降。反訴
原告更必須因此暫停原本頻道計畫而不得不回應自清。然而無論反訴原告如何解釋,其自
媒體之影響力始終不若媒體新聞強大,反訴原告再怎麼自清均無法讓其名字與性騷擾、
MeToo分開,在資訊時代下,反訴被告之誹謗言論一旦發出,反訴原告只能一次又一次解
釋、自清,千夫所指之壓力及痛苦實非他人所人想像。
2.次查,112年10月5日提起反訴記錄取證時,反訴被告臉書有13,171人追蹤、IG有6.2萬
位粉絲、Youtube頻道有4.17萬訂閱者(參反證4:丙○○臉書、IG、Youtube追蹤訂閱數
),反訴被告並有數件上電視或影音平台節目之作品(參反證5:演出作品紀錄節錄,例
如:綜藝大熱門、東風衛視、女神搜查線、威廉婚樂送等),且反訴被告於111年11月赴
日時並攜帶一名助理同行,反訴被告係有資歷及豐富演藝工作之人。反訴原告112年10月
5日臉書有2萬人追蹤、IG有1.7萬位粉絲、Youtube頻道有12.1萬訂閱者(參反證6:甲○
○臉書、IG、Youtube追蹤訂閱數),反訴原告甫取得日本大學學位,畢業後全職創作影
片,因題材幽默漸漸取得動漫圈粉絲青睞,其工作因反訴原告畢業後全心投入而見起色,
然而卻遇上反訴被告誹謗事件而造成反訴原告名譽、商譽下降,不得不暫停工作計畫而向
粉絲、公眾自清。
(四)綜上,反訴被告扭曲事實、張冠李戴只為讓其誹謗反訴原告性騷擾之言論能取信於大
眾。反訴被告同為Youtuber深諳公眾輿論、大眾好感對於反訴原告之頻道經營、影片觀看
、經濟收入有極大影響。反訴被告透過誹謗行為意圖毀壞反訴原告人格名譽、破壞反訴原
告長久以來苦心經營之頻道商譽之惡意極深,造成反訴原告人格名譽及頻道商譽因與性騷
擾、MeToo等犯罪行為連結而深深受到嚴重的社會評價貶損。媒體輿論鋪天蓋地而來之報
導亦造成反訴原告及家人親友極大壓力與不安。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反訴
。
並聲明:
1.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50萬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反訴被告應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於其臉書、
Youtube(簡介)、Instagram以預設之字體、顏色、大小刊載並設定置頂三個月,並於刊
登期間將前開帳號設置為公開。
3.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反訴被告答辯:
【聲明】
1.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免為假執行。
【回應】
(一)反訴被告係基於自身經驗談論遭被告性騷擾之情事,並無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權
1.反訴原告約於106年開始經營youtube頻道「多米多羅Domidolo」,目前頻道訂閱人數約
11萬人,頻道內容多以日文、動漫為主、亦有成人話題素材創作之影片(參原證1、原證8)
,合先敘明。
2.次查,觀原訴被告指摘反訴原告性騷擾之文章,反訴被告係客觀陳述兩造間合作之初及
111年11月反訴被告感受到遭冒犯、不舒服等性騷擾行為,以及發生事件後反訴被告內心
之感受及煎熬,並非故意或過失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權,此可從反訴被告第一篇文章稱「
…第一次合作的影片,是他提議的主題「教女生說痴女日文」,影片上線後的反應也很好
。之後我跟多米陸續的有在閒聊,他跟我聊的內容也都是些生活瑣事以及無傷大雅的玩笑
。就當時的對話內容以及他在影片中營造的形象,我以為這個人對我應該沒有非分之想。
閒聊過程中,他有提到他即將回日本,如果之後還要合作,可以去到日本找他。」、「…
這時候我開始覺得多米講話怎麼變得這麼直接,但我也沒有想太多,11/20抵達機場自己
簡單吃個早餐之後,就前往多米家了。見到面以後他開始有肢體動作搭我的肩膀,或是摟
我的腰,我都會尷尬地躲開拒絕。當下我告訴自己,是我多想了吧,那些身體接觸應該也
只是一些生活習慣沒有別的意思吧?」、「我不斷反省,如果當時的我,不要答應去住他
家,是否就不會有這些問題?我知道我的形象很大方,我在大學懞懂時就踏入螢光幕前,
接受業主、節目部、製作單位的要求,穿的性感漂亮。但是我認為工作是工作,我工作時
願意展現身材不代表你可以不經我同意亂摸我吧?為什麼沒有得逞還要這樣報復我?」(
參反證1)。
3.復查,反訴原告雖稱反訴被告節錄對話紀錄及原證5之影片造成伊名譽受損,惟查:
⑴同本書狀第5頁所述,兩造當時僅係工作合作關係,並非曖昧感情狀態或係男女朋友關
係。細觀上開影片,兩造原先係共同站於園區某處,反訴被告係要自拍周圍環境故轉動鏡
頭,而反訴原告除知悉有鏡頭拍攝(參影片第1秒、第4秒均有眼神朝向鏡頭)、亦知悉反訴
被告將鏡頭、人向左轉向以利鏡頭拍攝周圍環境,而反訴原告除配合轉向外、更刻意將握
著手機之左手微微向前碰觸反訴被告胸部、再藉機縮回(參影片第2-3秒),可見反訴原告
當下係故意碰觸反訴被告胸部。
⑵再者,衡諸常情、兩造當時距離較近,如反訴原告果真無性騷擾之意圖,理應在意識到
反訴被告轉向時雙方距離拉近,保持距離;而非趁機將左手向前伸藉此碰觸反訴被告之胸
部。
⑶又反訴被告於文章內提出之對話紀錄、影片均係為證明自身遭性騷擾之經過,實無故意
或過失侵害反訴原告名譽權之主觀意思及行為。
(二)反訴原告身為公眾人物,擁有大量粉絲、其影片內容又涉及成人話題,其言行本應受
大眾檢視,則其對他人之指謫應具較高程度之忍受義務;反訴被告受性騷擾為事實,無論
係反訴被告張貼之文章或係影片、對話紀錄,均係為說明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