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蕭雅娟
3.完整新聞標題:
跨年夜北檢二度提抗告:「橘子」非柯文哲口中「愛玩的小朋友 」
4.完整新聞內文:
今晚是跨年夜,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日前依貪汙收
賄等4大罪嫌起訴柯文哲等人,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柯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法院更裁柯文
哲7千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今在下班前二度提出抗告,並說明理由,通緝中的許芷瑜非
柯文哲口中愛玩的小朋友。
北檢今針對法院就柯文哲4人交保裁定,今下午5點30分提抗告,茲將抗告理由簡要說明如
下:
一、 原裁定認定柯姓被告等4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
伴隨高度逃亡風險,故除諭知被告等提出鉅額交保金額外,並命被告等均應接受如原裁定
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風險,惟於被告等行動自由未受拘束之情
形下,仍非屬100%之無風險措施,且對於防止被告等與他共同被告及證人間之接觸、串證
行為,亦難起效用,而有妨害將來審理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
二、 沈姓、應姓被告於偵查初期即有逃亡之事實,且沈姓被告於「國內」資金壓力沉重
,於「國外」復有投資置產,足認渠等均有高度逃亡可能,一旦發生逃亡情事,不僅妨害
審判程序與真實發現,更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
三、 原裁定指摘被告許芷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之涉案情節不明乙節,檢察官於抗告書再度
強調被告許芷瑜並非柯姓被告口中所稱之「愛玩的小朋友 」,而是負責為柯姓被告處理
私密行程及保管財務、收受金錢之重要角色。綜觀偵查中發現:
(一) 柯姓被告於 111 年 10 月 24 日,在市長辦公室內踩著飛輪見證人邱清章,邱O章
將陳盈助委託代為轉送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放在市長室地板上,離去後,柯
姓被告即將上開款項交與被告許芷瑜處理。
(二) 眾望基金會於 111 年 12 月初存入之 150 萬元款項,業據證人即被告李文宗任職
北捷公司董事長之秘書范雅琪證述,係被告許芷瑜將現金 150 萬元拿至北捷公司樓下交
付證人秘書范雅琪。
(三) 柯姓被告於 112 年 3 月間,親自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醒吾大樓拜會證人「悟覺妙天
禪師」之悟覺妙天,並帶走悟覺妙天天交付裝有現金 1,000 萬元之皮箱,柯姓被告收受
該1,000萬元現金後,亦交付被告許芷瑜保管,被告許芷瑜再依柯姓被告指示之金額,逐
筆交付被告李文宗、李文娟,以處理新故鄉協會之事務。
(四) 以上事證,可認柯姓被告收受鉅額現金款項後,多直接交給被告許芷瑜保管,並做
後續運用處理。被告許芷瑜於犯罪事實中之角色,舉足輕重。且被告許芷瑜係柯姓被告教
唆逃亡在外,犯罪細節尚待緝獲後釐清查明,兼衡以現今科技發達,渠等亦可能利用通訊
軟體或透過第三人作為串證管道,故為防止勾串,即有羈押柯姓被告之必要。
四、 本案柯姓、沈姓、應姓等被告之實際權勢及實質影響力,均為公眾周知之事實,倘
渠等交保在外,恐影響共同被告及本案重要證人之陳述。例如,某證人曾於偵查中具結證
述工作簿「wen」就是柯姓被告等語,惟該證人於柯姓被告交保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卻否
認此情,顯見該證人前後陳述不一致,即為適例。
五、 本署為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確保發現真實,依法提出抗告。
北檢26日起訴柯文哲等11人,北院羈押庭27日凌晨3時許裁定,柯文哲3千萬元、沈慶京4
千萬元、應曉薇1千5百萬元、李文宗1千萬元、彭振聲5百萬元交保,5人親友團順利籌錢
重金辦保後回家;北檢27日晚上9時許首度提出抗告,對否認犯罪的柯、沈、應、李等4人
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更裁。
北院重新開庭後29日更裁,檢方二度聲押4人再度挫敗,合議庭加重4人保金,另加電子腳
環、居家讀取器、每日自拍回傳等科技監控措施。柯文哲自3千萬元,加保至7千萬元;沈
慶京自4千萬元加保至1億元;應曉薇自1千5百萬元加保至3千萬元;李文宗自1千萬元加保
至2千萬元。
本月30日柯文哲等4人的親友團順利籌出鉅額交保金辦保,配戴電子腳鐐回家。北檢當日
下午5時許表示,「本署檢察官收到法院裁定書後,將依法提出抗告。31日跨年夜下午5時
許,北檢二度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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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檢察官可以無限抗告,
鬥不贏檢察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