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院揭7大勾串、滅證事證!柯文哲4人交保

作者: chen10 (tom)   2025-01-01 22:37:10
原文43
大家好,還是我肥宅律師啦
我是覺得高院不用為了要押人,然後強迫自己論述羈押必要的層次啦!
直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就好啦!
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
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
,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吧大家!原則上羈押耶!!欸不對,這好像是對岸的規定......沒事沒事,誤引了,跟
現在情況只是有點像而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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