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給AI餵新聞叫他角色扮演法官結果是

作者: Panasonic (ideas for life)   2025-01-02 00:32:12
AI號稱是本世紀最偉大的發明
哥小小利用時事實驗一下
醬看起來AI
到底會是像一龍馬等人講的那麼神
還是會泡沫化呢??
有AI可取代法官的卦??
——
單純只有餵這篇新聞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1010239.aspx
#prompt保證前面沒暗示沒加料
——
問:你是地院法官,你為什麼不乾脆跟高院一樣見解,裁定羈押就好?
AI答:
作為地院法官,我必須在 法律依據 與 程序正義 之間找到平衡,而不是單純採納高院的見
解或推論來裁定羈押。以下是我選擇不直接裁定羈押的理由:
1. 羈押是最後手段
‧ 法律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必須基於「有具體事實足認」滅證、勾串或潛逃風險,且
其他方法無法防範。羈押的本質是對人身自由的重大侵害,因此必須在所有替代手段無效時
才可採用。
‧ 目前的事實狀態:
‧ 檢方提出的勾串與滅證指控,多基於「可能性」或通訊紀錄推測,未能提供具體證據證
明被告正在或即將進行具體的勾串或滅證行為。
‧ 偵查階段已完結,證人供述固定,重要物證應已掌握,減少了滅證風險。
在此情況下,直接裁定羈押恐不符合比例原則。
2. 高院的裁定基於推測,未提供新證據
‧ 高院的裁定主要基於「現代科技可能助長秘密通訊」的推測,但這只是一般性可能性,
未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被告目前正在利用科技手段勾串或滅證。
‧ 我作為地院法官,需依現有事證作裁定,而非高院對抽象風險的推測。
3. 被告過往行為未顯示羈押必要
‧ 具保條件履行情況:
被告此前已兩次交保,且無違反具保條件的記錄,包括出庭、遵守行動限制等。
‧ 配合調查:
被告皆有過往公職經驗,身份曝光度高,潛逃風險低,亦無證據顯示有不合作或意圖妨害調
查的行為。
在無證據證明被告目前違規或有重大行為偏差的情況下,羈押顯得過於嚴厲。
4. 加強具保條件可有效控制風險
‧ 加強具保條件,如提高保釋金額、增加電子監控及行為限制,是更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

‧ 這樣的條件能同時達到防範滅證、勾串的目的,又能避免不必要地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

5. 地院裁定獨立性
‧ 審級分立原則:
高院裁定並非要求我必須羈押,而是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更裁,這表明地院仍有自由裁量權。
‧ 法律責任:
我需要為自己的裁定負責,而非完全迎合高院見解。若我認為具保條件足以控制風險,則有
責任據此裁定。
結論:選擇不羈押的正當性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極端干預措施,只有在無其他可行替代手段時才應採用。加強具保條件
是一個平衡司法需求與被告人權的更適當選擇。我會詳細闡明加強具保條件的具體內容,以
應對高院對風險的疑慮,同時堅守法律保障人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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