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huocrkt (老頭子一個)》之銘言:
: 「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即揭示此一原則。 因此,被告
: 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
: 先推定他是無罪的。
: 所以有一位押了四個月但還沒被判有罪
: 也找不到明確證據,都是推定論的
: 應該以無罪推定先不押才對
: 怎麼看起來都是以有罪來押的
: 不是很懂台灣的法律人
: 是否有檢察官教教我一下
: 無罪推論=先押禁見?????
:
羈押審查的順序 先是有無 犯罪嫌疑重大
犯罪嫌疑重大過了 才審查有無羈押的原因(一般就是有無逃亡 串證滅證 等)
羈押的原因過了 才審查有無羈押的必要
起訴後法官一直是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
只是在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攻防
這次高院發回明確列出有七大之串證滅證事實
也就是明確說有羈押的原因
再加上橘子未到案 加上通訊發達 橘子跟柯要聯絡其實很容易 偏偏又有橘子出國的字條
所以才認為有羈押的必要 再高額的保證金都無法擔保柯不跟橘子等人聯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