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重罪羈押 一審最長15個月

作者: semih (Sayginer)   2025-01-03 09:53:51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50103000492-260106
04:10 2025/01/03 中國時報 陳志賢
重罪羈押 一審最長15個月
京華城案情複雜 檢又拿不出一刀斃命證據 阿北羈押期滿恐審不完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起訴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共11人,台北地院雖兩度裁定柯文哲
等4名被告交保,但檢察官也兩度抗告成功,由台灣高等法院發回北院更裁,柯文哲「三
度三關」,北院2日晚間再開庭決定羈押柯文哲。法界認為,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的
重罪羈押規定,一審羈押被告時間最長為1年3個月,但以京華城案情的複雜程度,縱使羈
押柯並「押滿」,一審也根本不可能在15個月內審結本案,屆時羈押期滿還是要釋放柯文
哲。
法界實務人士說,北檢偵辦柯文哲涉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歷經近4個月羈押「上窮碧
落下黃泉」,都查不到柯文哲收受沈慶京1500萬元賄款的「一刀斃命」證據,面對法院兩
度作出柯文哲等4人交保裁定,也只能一再提起抗告「逼」法院繼續「押人取供」了。
刑事案件人犯羈押,法律有限制羈押期間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若所
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法院羈押以3個月為限,延長羈押一次2個月為限
,延長羈押的次數,第一、二審各為3次,第三審則以1次為限。也就是第一、二審羈押期
限各為9個月、第三審羈押期限5個月。
不過,在重罪羈押部分,《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超過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都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因此第
一、二審重罪羈押時間,都不可以超過15個月,第三審不能超過5個月,一到三審合計不
能超過2年11個月。
但案件如果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以致纏訟經年,審判中全部羈押期間累計則不能超
過5年。
柯文哲所涉的京華城等案,北檢起訴罪名中的《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因其最
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因此北院對柯文哲「三度三關」如果仍然裁
定交保就罷了,若改裁定羈押,則羈押期限最多只有1年3個月。
在柯文哲一審被羈押最長只能押15個月情況下,若以檢方891頁、61萬多字的京華城案起
訴書、相關證人多達80人來看,其案情的複雜程度,著實難以在1年3月之內就審結全案,
這也就是北院合議庭先前基於柯文哲的人身自由保障及訴訟防禦權,不願輕易裁定羈押柯
文哲等人理由之一。
備註:柯可能要15個月後 才能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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