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的職責是偵查犯罪、發現事實
並不是使人入罪
到底誰一直在洗檢察官可以有罪推定啊?
檢察官明明也適用無罪推定
不然檢察官該找的就不是犯罪的證據而是沒有犯罪的證據了
偵查犯罪並不是找個替死鬼,要先確定有犯罪發生才去尋找嫌疑人
結果一堆人根本就是靠著私怨私仇準備扣上一頂大帽子
為啥是
先看一個人行為可疑就假設他有犯罪
而不是發現犯罪事證而後啟動偵查
一堆人在吵政黨相關的利益
但根本輸最大的是我國司法
跟鏡媒體沆瀣一氣挑明了
檢察體系不存在偵查不公開
起訴書跟開庭的情緒用詞顯示了
檢察體系的不中立與不專業
不使用傳票就要拘人
讓大家知道檢察體系視憲法層級保護的人身自由為無物
光列幾點就足以讓我國司法威信半毀
其他還有數不勝數的缺失
不管犯嫌是否罪大惡極罪證昭彰
該有的程序正義都應該遵守
不管是誰又在喊誰贏了
身為台灣人我只想說
幹你娘台灣人輸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