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藍白的支持者或名嘴說檢察官不應該對法院的交保的裁定提抗告,
建議藍白立委要修法廢除檢察官的抗告權,
可是仔細想想,這個議題好像在10幾年阿扁被羈押的時候就吵過了,
後來去翻了一下大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
起抗告之規定部分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
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
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本院釋字第四四二
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是
否得提起抗告,乃刑事訴訟制度之一環,衡諸本院上開解釋意旨,立法機關自得衡量相關
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羈押之強制處分屬於法官保留事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
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第四百零四條規
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
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又第
三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
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自得提起抗告。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對於審判中法院所
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妨礙被告在審判中平等獲得資訊之權利及防禦權之行使
,自無違於武器平等原則;且法院就該抗告,應依據法律獨立公平審判,不生侵害權力分
立原則之問題。是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
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乃立法機關衡量刑事訴訟制度,以法律所為合理之規定
,核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意旨並無不符。
還是藍白的意思是是押阿扁可以,押柯文哲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