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鮑建信
3.完整新聞標題:
車禍調解文件取走9秒 高雄婦逆轉改判有罪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范姓婦人與那姓男子因小孩車禍,在區公所調委會調解,
她涉嫌取走對造手上文件約9秒,地院簡易上訴庭改判無罪,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又逆轉
,認定構成妨害自由罪,改處罰金6千元,宣告緩刑2年。
據了解,2023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范婦與那男因雙方子女發生車禍,在苓雅區公所調解
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她因不滿對方要求的和解條件,為了解他手上文件內容,隔著調解
桌,涉嫌強行取走觀看,被高雄地院簡易庭,判處范婦罰金6千元,得易服勞役。
她不服上訴指出,只是想看那男手上到底有什麼文件,為何一直說是她女兒錯,並在資料
上比手畫腳,她取走只看了幾秒,對方就跳起大叫,她因被嚇到丟在調解桌上,否認犯行
。
簡易上訴庭雖認定范婦行為,構成強制罪要件,但審酌兩造為小孩車禍調解,取走文件僅
9秒,尚未達激烈或暴力程度,妨害那男權益輕微,尚未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認可以忍受
程度,並就整個調解過程而言,未具實質違法性,因此改判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卻有不同見解,認為范婦未經那男同意,突然出手取走其文件,縱使僅僅9秒
,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程度,又改判有罪,並審酌她賠償3千元調解成立,量處罰金6千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同時予以緩刑2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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