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08 13:46:06※ 引述《macbook12 (12吋蘋果)》之銘言:
: 一名技術維修工程師阿宏(化名),在工作上與老闆及同事等3名女子不合,於是在交情
: 較好的員工群組傳訊息抱怨,不過他卻使用「熊」、「牠們」、「神經病」、「死胖子」
: 、「嘰嘰歪歪」、「蕭查某」、「沒一個正常的」等含有輕侮、鄙視對方的詞語,而阿宏
: 卻被群組裡的同事出賣,老闆等3名女子得知後憤而提告。法院審理,阿宏曾為公司技術
: 師,現為消防員等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上原告所受侵害程度,須賠償共9萬元慰撫
: 金。
: 噓 PetrVanis: 最好這有法條可以判 扯 223.138.16.236 01/08 12:43
說起來,這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依法移送民事庭審理,刑事上全都是被告「公然
侮辱」罪。
刑事部分: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
第一位:黃○○,業務經理
第二位:黃○○,業務經理
第三位:黃○○(與前兩位完全不同名),行政主管
按照發生時序排列:
1. 110/05/17 15:32 「剛剛拿個東西給熊看 回頭看他乾洗手呢」(第二位)
罰則:拘役十日,得易科罰金
2. 110/05/25 09:59 「剛到職的時候靠近牠們區域都會被問東問西」(三人共同)
罰則: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
3. 110/06/07 09:58 「上面兩個神經病啥時爆發我怎知道」(第一位、第二位)
罰則: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
4. 110/06/16 18:32 「Meng:只是○○的 你聽我講 很大聲
陳○○:我若是他姐 我忙一整天回來 啊有個死胖子妹妹在那邊
嘰嘰歪歪」(第二位)
罰則:拘役十日,得易科罰金
5. 110/07/01 11:09 至 11:31
「○○:我到公司了,看到兩姊妹在騙客戶
陳○○:他們狂打其他廠商 又夠沒水準」(第一位、第二位)
罰則: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
6. 110/07/21 12:25 「阿毛:對了 跟大家說一下黃先生說○○之前要離職說女兒皆不了
公司的事
阿毛:黃先生跟我說不用擔心這些
○○:她說啥
阿毛:因為以後不會讓他們接
陳○○:都去414啦 蕭雜某」(三人共同)
罰則: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
7. 110/07/22 10:43 「全家沒一個正常的」(三人共同)
8. 110/07/22 10:44 「但是他妹妹太機掰了」(第二位)
罰則: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
以上綜合: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
因此在民事方面,自然是有理據可以判賠了...
順帶一提,「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民事判決中,提到雙方的現
職發生變更如下:
原告:
第一位:碩士畢業、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20萬元
第二位:碩士畢業、公司產品經理,月收入約20萬元
第三位:大學畢業、公司會計,月收入約10萬元
被告:五專畢業、消防員,月收入約5萬元
綜合看起來,被告已經因為這系列案件,已經噴掉超過十萬元了... (假設有繳付罰金來
換取免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