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林秉文真的回台 會被檢察官羈押多久?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08 18:32:56
※ 引述《fan8512 (地方der三寶)》之銘言:
: ※ 引述《chiafann (NAZZZ)》之銘言:
: : 之前檢察官說有逃亡跟串證可能就要羈押+無限抗告
: : 現在來了一個真的有逃亡過的 會被台灣檢察官羈押多久
: : 會不會走不出看守所了
: 我想應該是這樣
: 檢察官還是先羈押 總要做個樣子
: 接下來律師上高院抗告成功
: 接下來就交給地院掰理由無保請回
: 被告係因某原因必須某時離開台灣
: 並在某地處理個人事項
: 並非畏罪棄保潛逃 其情可憫
: 今被告既願自行返台接受司法程序審理
: 已難認其再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
: 無保請回 完事
但前提是,這「私事」的程度有到「人命關天」(即必須親自處理)這樣嚴重嗎?如果沒
有達到這種程度,相信類似推論根本無法發揮成效
且目前的問題在於,疏於管理才會造成人犯潛逃,且相信地檢署已經在著手聲請沒收保證
金了,哪還會留著一手呢?
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刑事裁定(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
佈)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文
具保人 曾炳森
主文:
曾炳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第二項)
被告林秉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萬元,並由具保人曾炳森於
民國111年11月2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本院依被告之住所傳喚、拘提均未果
,被告亦未在監、在押,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查詢在卷為憑,被告顯已逃匿。另本院曾通知具保人於113年12
月26日下午2時25分偕同被告到院行審理程序,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該通知業經送達
於具保人之戶籍址即繳納保證金時陳報之地址,且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有具保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遵期到院行
審理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至被告雖具
狀表示其有癲癇、躁鬱症,無法搭機飛行、長途奔波而請假,惟觀之其請假狀所提附件僅
係日文領藥證明,且難以從該領藥證明確認被告確有上揭病情,是無從證明其因而無法回
國應訊,爰不予准假,附此敘明。
然而根據後續消息,表示該臉書專頁已經關閉了
因此相信是基於知悉不可能得到輕饒(且預期將受到更嚴重的後果)之故,才會心虛地作
出匪夷所思之作為...
※ 引述《zenan321 (Ryan)》之銘言:
: 這種情形,我會建議北檢引用唐太宗採信任制放死囚返鄉,等入秋後回大牢等午門斬
: 首的那段光榮歷史,顯示自己與唐太宗一樣英明神武。
: 風襲五大洲、名揚四大海。
《資治通鑒》中的記載:
辛未,帝親錄系囚,見應死者,閔之,縱使歸家,期以來秋來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縱
遣,使至期來詣京師。去歲所縱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無人督帥,皆如期自詣朝堂,無
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
但就現代而言,相信老早「方便當隨便」了
哪還會堅持誠信原則,不在受到世俗蔭蔽雙眼的前提下,好好地做人呢?
反正想著追求自由,但聰明反被聰明誤
以為無知能成功「混淆視聽」,但法院也不是什麼省油的燈,這必須多加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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