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ld2012 (噹噹噹噹噹)》之銘言:
: 笑死
: 居然有憨角 以為 這樣不犯法
: 該多名公務人員違反 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刑法貪汙圖利罪
: 第 6 條
: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 第 7 條
: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 第 8 條
: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 以上這些是操守部分
有規定不能吃飯?沒有
所以就是可以吃飯
很明顯,北檢完全沒有操守問題
: 以下就是犯法的了
: 第 17 條
: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
: 第 18 條
: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
: 第 19 條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 第 23 條
: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
: 各該法令處罰。
: 第 24 條
: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5 條
: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戒或懲處。
有規定不能吃飯?沒有
那就是可以吃飯啊
難道在同一節車廂,同一台車,同一個場合,同一個餐桌
不行?笑死人
你台灣法律是怎樣
這麼限制人民自由喔?
更何況法律就沒有明確規定
不能吃飯
就是可以一起吃飯
懂?
退一萬步來說
有犯罪要處罰
快點抓進去羈押阿 ... 嗆你不敢啦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第7點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 第8點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
: 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 基本上 這幾位通通觸犯了 貪汙圖利罪
: 還有那幾位去去過88會館的 高官跟警官
: 但誰叫他們是聽話的鷹犬呢! 所以才輕輕放下 調職處分而已。
: 把刑法貪汙圖利罪當塗鴉,根本笑死人
: 有時候貪汙圖利的標的,並不一定是錢
你去告阿
我等著看你各位的笑話
就沒罪
去告去告 ... 浪費司法資源
柯文哲明顯圖利京華城
這麼明顯
還不信
我真的笑死
然後一起吃飯這種明顯沒問題的
再那邊說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