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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左轉燈往右轉」害死後座母 智能障礙孝子獲減刑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陳姓男子有輕度智能障礙,考不上駕照,但他為了帶母親出門走走
,違規騎機車,在路口打左轉燈卻右轉,遭後方汽車撞擊,導致母親不幸身亡。原審判8個
月徒刑,二審台南高分院考慮他的孝心、家屬也原諒他,改判6個月。
這件車禍發生在2023年10月間,陳男騎車載母行經台南將軍區的路口,先是打左方向燈左轉
,隨後右轉未使用右方向燈,後方一輛小客車因閃避不及直接撞上陳男的機車,導致機車失
控翻覆。陳男受輕傷,但母親因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多重器官衰竭及右小腿重傷截肢,送
醫搶救無效。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無照且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範,是
本案的主要肇事原因。同時,後方小客車司機在閃黃燈路口未減速慢行,也有過失,為次要
肇因。所以依過失於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8個月。
全案上訴到二審,陳男的弟弟出庭說:「母親喜歡住鄉下,哥哥為了陪她特地搬回來,發生
意外是因為他想帶母親去看廟會活動。我們一家都選擇原諒哥哥,不希望他入監服刑,母親
已經過世,如果他再被關,對整個家族來說太殘酷,也於心不忍。」
二審法院認為,陳男的行為雖構成嚴重過失,出於孝心、家屬的原諒以及自身輕度智能障礙
等因素,決定減刑至6個月。
但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照駕駛致人死亡,會加重刑罰二分之一,陳男所犯的過
失致死,在加重後就不是5年以下的罪,所以法官即使判刑未超過6個月,不符合刑法對可易
科罰金的條件,但是然而,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陳男可申請以社會勞動替代,不用入
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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