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最近的邱軍撞死小黃運將來看
他如果留下來被發現是酒駕
酒駕致死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但是他跑了 沒辦法確定有沒有喝酒
只能以過失致死罪判 才6個月以下
肇逃也才罰1~3千 吊照三個月
怎麼看都是直接逃跑最划算
還有昨天的高雄74歲阿北 下車後滿身酒氣
也是直接跑走 雖然要被罰肇事逃逸1~3千跟扣照
但是直接省下公共危險罪的罰金18萬
根本賺爛了
我們的法條這樣安排
就是在告訴民眾酒駕肇事不要留在現場,趕快跑
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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