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執行死刑的標準是?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17 09:48:48
※ 引述《toofat (南勢角野郎哥)》之銘言:
: ※ 引述《nt880245 (nt880245)》之銘言:
: : 突然就執行死刑
: : 看不懂耶
: : 這位死刑犯有比其他36位該死嗎
: : 大法官一致同意的標準是?
: : 不會是想死刑犯的血來暖民調吧
: : 有沒有執行死刑的標準是什麼的八卦?
: 他先殺死了前女友的老母
: 又姦殺了前女友
: 案情與金錢糾紛與感情糾葛有關
: 並非無差別殺人的反社會人格
: 研判特別挑出來優先槍決原因是
: 1.從小跟著媽媽的單親家庭,沒有特殊背景,槍決他比較沒有家人的奧援與家族反對壓力
: 。
: 2.施暴對象是女性,而且是不同年齡層的兩個女性,使女性心生恐懼,槍決他有助提升女
: 性對於安全感。
: 3.施暴時年約19-20歲,囚禁12年後也才31-32歲,仍是具有充分體力與性能力的年紀,仍
: 有與世界隔離之必要,年紀不夠老,成為他無法逃死的可能原因之一。
: 綜合以上 是個處理起來反對聲浪較小的個案 但其惡性確實比不上無差別殺人的鄭捷 所
: 以多活了12年...
: 如果依邏輯思考 剩下幾位 還有誰也適合在過年前順便處理一下?
其實犯罪事實部分是其次,行為是否兇暴也不是重點
從法律角度來看,更重要的是他已經盡了所有審級利益(含終審上訴、非常上訴、聲請再
審及聲請釋憲),只是結果全都朝著不利於黃嫌的立場出發,全都認為對他執行槍決(死
刑)不牴觸憲法。
這可以參照釋字第一七八號中,姚瑞光時任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就其作出的定義:
「審級利益,指當事人之案件,依法得循序由各級法院審判之利益而言。在三級三審制度
之下,依法得受三次審判者,若使其僅受二次審判,即有損害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故案
件已循序經由各級法院審判者,應認為與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已無影響。」
在完成權益的保障之下,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了。
至於其他死囚,全都還存在爭議、有模糊空間
當中按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組織的聯合聲明,以邱和順、王信福兩位為最甚,因
此遲遲未能執行
但不管怎樣,反正廢死團體不會看事實,只會胡亂叫囂、顯得自己有多偉大(自大),然
而民間的普遍共識多以「繼續執行」為主,因此早沒有化解的餘地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