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炎亞綸氣炸「10分鐘內不刪文一定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17 13:01:41
※ 引述《botnet (反甲連-宣傳長)》之銘言:
: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 藝人炎亞綸去年7月在Threads發文,指稱不想再憋著被潑髒水,結果有網友留言「給大家介
: 紹一下。這位替性侵害青少年嫌疑人,十大傑出青年的炎亞綸大喊加油的,是台灣的知名基
: 進女性主義者代表…就一句話,噁心。」
: 炎亞綸也直接對槓,確定用「性侵」兩個字,強調「強制性交」連起訴都沒有,10分鐘內不
: 刪文,一定提告。最後炎亞綸開告14名網友,不過,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今( 17)日處分
: 不起訴。
: 讓八卦板 來點藝人新聞吧
: 八卦回來了
其他媒體傳出的不起訴理由:
一、炎亞綸確有製造與少年未成年電子訊號等行為,所以網友說他對高中生或未成年犯案
,以及傳播、散布私密影像並未虛構事實。
二、性侵部分雖然罪嫌不足,但與男網紅提告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是不相同的概念,況炎
亞綸有供述前後不一,縱否認犯行,不能僅以未經起訴,就認為這些網友的留言,是
虛構事實;另外,男網紅曾召開記者會,炎突然闖入對他鞠躬道歉,可見他是否有無
對男網友性侵偷拍,是公共議題及公眾事務,為各界密切關心,屬可受公評之事。
另外查了下當時的刑事判決資料,應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
(其中用的是炎亞綸的原名「吳秉孺」)
當時已經判決:
丙○○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應履行本院一一三年度附民移調字第五○號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
同時,同案的作詞人陳信延則有不同判決:
一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完成捌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當時已經完成賠償)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一六號
不管怎樣看,這被害人似乎很寬宏大量
有道歉、有賠償,都表示願意給予緩刑機會,可不管怎樣都已經留下不可磨滅的污點,因
此不要怕被人講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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