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xc2331189 (阿拉花瓜)》之銘言:
: 死刑犯楊鴻儒因覬覦友人陳男女友,於民國104年間設局將陳男迷昏,並頭下腳上塞進鐵
: 桶,推落花蓮公路山谷,致陳男窒息死亡。又因不滿牌友賴男懷疑自己詐賭,以相同手法
: 致其於死。一、二審及更一審,法院皆判處楊鴻儒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更二審22
: 日宣判原判決撤銷,仍認楊鴻儒犯兩次殺人罪,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
: 上訴。
這案中,似乎存在不可理解之處
觀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四號」刑事判決摘要,就改判理
由部分,另有提到:
一、本院經調查審理後,認定被告確有上開殺害陳姓及賴姓被害人,並將二人塞入鐵桶內
載運至台八線公路旁山谷遺棄屍體之犯行,有相關證人之證述、監視器影像照片、刑事警
察局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等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詞均不足採
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
一項之遺棄屍體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殺人罪。被告二次犯行應分論併罰
。
二、撤銷原判決之主要理由
本案自一零四年十二月繫屬第一審,本次經最高法院一一二年九月發回更審時,已歷時約
七年九月,依發回意旨仍有事項待鑑定、證人待詢問,需時調查釐清,待本院調查完竣更
二審判決時,已逾八年,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應減輕其刑之事由(死刑減輕者,為無
期徒刑),此為原審未及審酌。又原審未審慎斟酌年邁受刑人縱有假釋出監之可能,其經
長期執行後之再犯風險是否因高齡而有減損,於法稍失衡平,故由本院撤銷改判。
三、量刑主要理由
被告與陳姓、賴姓被害人均無深仇大恨,竟以下藥迷昏再將被害人裝入狹窄鐵桶封閉,使
被害人窒息死亡之手法殺害二名被害人,且接連犯案,造成被害人家屬痛失親人,留下難
以抹滅之身心傷害,復經鑑定認為行為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
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所減退或喪失之情事,且被告將裝置被害人屍體之鐵桶推落
山谷遺棄屍體,並故佈疑陣,經檢警尋獲被害人屍體,經鑑識調查後,被告仍一再飾詞推
諉,否認犯行之態度,且被告有搶劫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而被告經長期監所矯正執行
復經假釋,仍未能改變其思維邏輯與行為模式,性格及行為模式均已明顯固著而難以改變
,缺乏家庭情感牽繫,難有促其改變之動力。為充分評價被告罪責,並綜合考量應報、特
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刑罰目的、矯正再社會化等相關之刑事政策,以被告目前年齡已滿七
十一歲,又據辯護人稱其罹患腎臟病之身體健康欠佳情形,對照我國男性平均壽命(依內
政部統計資料一一二年度為七十六點九四歲),即使未來有假釋出獄之可能(無期徒刑須
依法執行逾二十五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縱使折抵因本案羈押期間(迄今未滿
一年,前經另案服刑),其年齡亦已逾九旬(甚至更高),本院認必須藉由對被告長期監
禁之手段,始足以撫慰被害人家屬之永恆傷痛,並預防被告未來再犯罪及對社會之危險性
,暨參酌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之意見,認應對被告所犯殺人二罪均量處無期徒刑,令其長
期隔絕於社會,並定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結果是因為法院延宕審理,導致耗時超過八年,所以責任不能歸咎於被告,進而不能予以
死刑處罰,這樣理解應該沒有錯吧?
更何況,《刑事妥速審判法》中提到應予減刑的條件為: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這種延滯所產生的結局,似乎無法撫慰被害者受傷的心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