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李文宗不認罪!指替柯文哲做公關 才回朱

作者: dealifeth1 (dealifeth)   2025-01-23 16:45:54
※ 引述《kimisawa (楊回血了。)》之銘言:
: ※ 引述 《caesarliu》 之銘言:
: : 檢方論告,李文宗、柯文哲收受210萬元後,已提升至協助本案提供土地容積率;政
治?
: : 金4年內沒用完要繳回國庫,非私人財產,具有公益性,柯文哲打造自己可任意使用
的?
: 這邊我有問題,先不管其他,就這段怪怪的。檢方說政治獻金沒用完要繳國庫?
: https://www.moi.gov.tw/cp.aspx?n=694
: 內政部是說四年沒用完要返回捐贈對象
: 檢方在說啥?
因為你講的「返還捐贈對象」和「四年沒用完繳庫」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條文,針對的情況
也不同,被你擺在一起說了。
節錄連結內文:
政治獻金法自93年3月31日公布施行以來,對於建構完整陽光法案體系、促進我國民主政
治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在歷經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實際操作結果,發現部分規範
仍不無檢討改進空間,為健全政治獻金法制,使本法兼顧「興利」與「防弊」功能,本部
遂以「合理規範捐贈及收受行為」及「強化公開透明機制」為修正重點,增列監察院得委
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鄉(鎮、市)級以下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之政治獻
金申報及專戶許可、明定得捐贈政治獻金之對象,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
限、增列政治獻金返還機制,受贈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依法定方式返還捐贈對象、放寬賸餘
政治獻金支用年限由2年延長為4年、並增列公開查閱制度等。
為了方便說明,我用不同顏色代表不同條文。
第四條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
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第七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
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將違反規
定部分之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其不返還或不能返還者,應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
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
日前返還捐贈者。
第二十三條
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自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日起四年內仍未支用完畢時,
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以你的問題來說,你說內政部寫四年沒用完要返還捐贈對象是把第15條和第23條湊在一起
了。
第15條的返還捐贈對象的情況是指捐贈者不符合規定或者超出捐贈額度的情況,返還期限
是申報截止日前,也就是投票日後三個月內(二十一條有)。
至於四年內沒用完要繳庫的則是針對合法的政治獻金。
這樣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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