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看高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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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賴○明有同性結婚的意思,我才會去詢問他,他也同意了,我還有叫他去查詢同性
婚姻的法規,我們是以共同經營生活為目的,連住的地方都已經決定好,我們是合意去做
結婚登記,不是假結婚等語;復於本院辯稱:原審法官說我結婚是為了要謀奪財產,我沒
有辦法證明我沒有做的事情,…我不知道結婚要考量什麼感情基礎、交往事實,我只認為
就是兩個人一起搭伙過日子,我幫他、他幫我,我也不可能因為結婚,就直接收到什麼財
產利益,第一時間我沒有辦法拋棄繼承,是因為賴○明的媽媽,召開記者會,指控我謀財
害命,我當下如果拋棄繼承,豈不是坐實了這個說法,所以我希望藉由司法還我清白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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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道理ㄟ
結婚固然需要感情基礎
但某些情況 這也不是必須的
有些人比如傳宗接代 養兒防老的觀念
然後勉強結婚生子 甚至相親一個月就結婚
這又該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