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27 15:46:50※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 劉星君/屏東即時報導
: 屏東縣佳冬鄉吳姓男子懷疑鍾姓鄰居毒死家中果樹,2022年10月酒後開車到鍾男住處,下
: 車後持西瓜刀砍死鍾男,鍾妻和兒子被砍傷,法院依殺人罪判處17年,家屬提告民事損害
: 賠償,法院判吳賠償被害人家屬567萬多元,可上訴。
: → gopath: 酒駕沒判哦,漏掉了 223.141.141.89 01/27 14:47
酒駕部分其實已經判了,只是二審撤回上訴而業已定讞
背景參考:
刑事: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十一號
現況:
┌───────┬───────┬───────┬───────┐
│ 罪名 │ 建議刑期 │ 判決刑期 │ 附帶罰則 │
├───────┼───────┼───────┼───────┤
│ 不能安全駕駛 │ 有期徒刑十月 │ 有期徒刑七月 │ 令入處所禁戒 │
│ 動力交通工具 │ │ │ 八月 │
├───────┼───────┼───────┼───────┤
│ 殺人 │ 有期徒刑十五 │ 有期徒刑十四 │ 令入處所禁戒 │
│ │ 年 │ 年八月 │ 八月 │
│ │ │ ├───────┤
│ │ │ │ 沒收西瓜刀 │
├───────┼───────┼───────┼───────┤
│ 傷害(二罪) │ 1.有期徒刑二 │ 1.有期徒刑二 │ 令入處所禁戒 │
│ │ 年八月 │ 年二月 │ 八月 │
│ │ 2.有期徒刑一 │ 1.有期徒刑二 ├───────┤
│ │ 年二月 │ 年十月 │ 沒收西瓜刀 │
└───────┴───────┴───────┴───────┘
至於量刑理由,摘錄如下:
(一)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第57條所列10款及一切情
狀,以為量定刑罰之標準。上述規定,既以行為責任為刑罰量定之基礎,是法院於量刑時
,自應區分出犯罪情狀(行為相關事由)、一般情狀(行為人相關或其他刑事政策事由)
,以為量刑判斷。前者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之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
之危險或損害、違反義務之程度等量刑因子,藉此等與犯行之不法、罪責關聯等事項,以
形構、確認結果非價程度、行為非價程度及罪責可非難性之整體形象,資為行為人之責任
刑量定的主要依據;後者,即為前述犯罪情狀以外具行為人關聯,或不具行為或行為人關
聯,但攸關個案量刑評價之因子,如犯罪行為人之年齡、職業、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
度或犯罪後之態度等犯罪行為人關聯之量刑因子,或犯罪行為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
修復性司法、更生或社會復歸可能性等其他刑事政策及刑事處遇上之考量,抑或是國家刑
事偵查機關於事證調查過程中有違法取證之事態,而應予衡平、補償之,為犯罪行為人所
可能科處刑罰之量刑調節因子,藉以盡力謀求行為人所應受之刑罰,係本於罪責原則所由
生,並使刑罰得以受之節制,同時藉由行為人屬性或政策考量等非犯罪情狀或行為關聯之
量刑因子,決定是否發揮對責任刑之減輕作用,或認為不予減輕。至若行為人個人情狀縱
使不佳或不當,亦不得藉此提高責任刑之上限,否則將牴觸罪責原則之要求。據此區分犯
罪情狀、一般情狀之量刑因子審查步驟,先行確認責任刑上限,並就各該量刑因子,確立
評價方向,調節責任刑之範圍,以求量刑評價契合罪責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二)本案犯罪情狀:
1.被告就上開殺人及傷害犯行部分,持本案西瓜刀以上開方式殺害鍾○○、傷害陳○○及
鍾XX,不僅係構成要件所規範之死亡、傷害結果,造成生命法益之喪失、身體法益之干
擾、減損效果,同時依證人陳○○於原審所證:我的手摸到都會痛等語,可見有一定程度
之傷勢後續影響,此部分可歸咎於被告之前開犯行,堪認其犯罪所生損害應屬重大;又以
持本案西瓜刀揮砍之方式,本身具有高度人身危害性,亦應認被告所用之手段,厥屬重大
,均應嚴加非難。惟陳○○及鍾XX之受傷程度究屬有別,應分別評價被告就該2部分之
犯罪情狀輕重程度。
2.經囑託嘉南療養院為量刑前情狀鑑定,製成量刑鑑定報告書(下稱本案量刑鑑定書),
就與犯罪被害人關係、犯罪手段,鑑定結果雖略以:被告、鍾○○間並無深仇大恨,僅因
懷疑鄰居將果樹毒死,認鍾○○有惡意才會去毒死自家果樹,去到鍾○○家又看到不只1
人走出來,更加深了被告認定鍾○○是故意要去把果樹毒死的想法,進而引起被告慌張,
導致後續肢體衝突,發生本案行為等語。然而,此部分所認定之犯罪所受之刺激、動機、
目的,經核與證人鍾XX證稱:被告當時很憤怒、很生氣的臉等語不同,無法證實被告所
述係因慌張為之等內容屬實。是以,本案量刑鑑定書關於此部分之基礎事實既與法院認定
不同,自無從為被告此部分犯罪情狀有利之依據。
(三)本案一般情狀:
1.被告犯後態度:
被告就殺人及傷害犯行部分,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否認犯行,或否認主觀犯意,
或否認傷害結果與其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可認均未坦認犯行,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自無
就該部分責任刑有減輕、折讓之效果。
2.損害填補及關係修復部分:
被告雖曾具狀表示欲與鍾○○之家屬及告訴人等和解或調解,然業經告訴代理人陳報告訴
人等及家屬均無意願與被告和解或調解,是被告於本案並無任何實際填補損害或修復關係
之具體舉措,欠缺對其有利考量之量刑一般情狀。
3.被告之品行、前案及矯正情況、智識程度、身心狀況、學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
⑴前案及矯正情況:
①被告先前有4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前案科刑紀錄,其歷次執行之狀況,第1次
為90年間,係宣告緩刑;第2次至第4次,均以易刑處分(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而執
行有期徒刑完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又依被告先前執行刑罰之狀況觀之,其於
99年時有按期履行社會勞動,於101年間則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因配合度不高,無法執
行至結案,嗣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111年係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無正當理由未繼續
履行,嗣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99年1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
指揮書、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結案報告書、99年7月22日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
社會勞動)、101年5月15日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101年10月30日退案通知書、101年11月
13日屏檢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結案報告、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社會勞動)、
110年12月15日指揮命令、111年5月18日執行指揮命令、繳款收據、111年4月25日屏檢觀
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結案報告、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社會勞動)在卷可稽。
②準此,被告雖有上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前案科刑紀錄,迭經判決處刑並執行
易刑處分,然並無與殺人、傷害相類似之罪質、罪名之前案科刑紀錄,則對其各該責任刑
而言,仍有得為減輕、折讓之因素,應可作為其本案有利之一般情狀。
⑵依本案量刑鑑定書,關於量刑前調查及情狀鑑定之結果,分述如下:
①有關被告之人格特徵、生活史及經濟狀況,內容略以:被告未婚,有弟、妹及母親等家
族成員,父親已去世,手足關係普通;無其他重大傷病;與其母同住,從事零工或臨時工
,月收入最多新臺幣1萬元左右,僅有健保、無社會保險及政府補助;無正向或偏差之社
會交往,將自己孤立於社會之外,無意願參與正向有利之社會活動、離群索居;在學與同
儕相處狀況不佳,國中畢業後即從事工作;容易衝動行事、不擅於處理壓力,情緒容易焦
慮或恐懼,使自己陷入困境更大之危機,形成惡性循環,無法及時變通,處於危險環境仍
堅持自己的想法,容易悲觀且行為模式僵化。屬於得過且過之價值觀;無特別興趣專長或
信仰文化,智力不佳、語文理解、知覺推理、工作記憶處於臨界範圍,處理速度屬於非常
低智力範圍,顯示被告整體認知功能不佳。
②本案量刑鑑定書依被告成長經驗,就被告未來社會心理分析、犯罪學上可能之分析及未
來復歸社會可能性之判斷及建議如下:被告關於行為改變之方式,不知道怎麼做,而非不
願意學,且被告智能稍低,整體學習能力有待加強,且想法固執,在評估時勢,做出反應
時,難以自己利益做較佳判斷,應讓被告學習增進社會功能,有可能改變被告之行為模式
,讓被告更可融入社會;被告犯罪因子,在於與社會脫節,且有認知問題,對環境變化無
法妥善因應,容易產生各類誤解,情緒過載而形成衝突,惟應仍有改善空間,如接受醫療
評估、戒酒、教導如何自我保護,協助職業功能訓練,發展優勢能力,使其能發揮所長,
而被告較難因應環境中的突然變化,透過心理治療等方式、適時的預告和演練,能降低被
告情緒焦慮,也有助於發展適當因應方式及思考彈性;另外協助被告適當表達,並協助被
告練習避開引發問題行為的情境因素,亦能減少失控行為的發生頻率;被告本案為初犯,
且有意願彌補犯罪造成之損害或試圖修復,而被告認知功能不佳,且人格特質在壓力處理
上,較欠缺技巧,但因無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等影響處遇成效之人格特質,且有意願學習預
防再犯方法(例如:衝動控制、憤怒控制、挫折容忍度等),再加上被告家人及社區願意
接納被告,仍有行為改變的可能,未來透過心理治療、職能訓練等處遇,應具有反應之可
期待性。又被告思想上容易直接跳到最差的結果,因此容易焦慮而過度悲觀,對服刑後生
活期待無現實感,但若透過適當處遇,應仍有機會改善此一行為模式。
③本案量刑鑑定意見係依憑被告之供述、被告重要關係人之訪談紀錄、生活環境訪視紀錄
、前科紀錄表、心理測驗及智力測驗等相關施測結果,及法院相關卷證資料,進行判斷,
並以司法精神專科醫師、社工師、臨床心理師進行綜合評估及鑑定,已詳敘其鑑定方法、
體裁、鑑定基礎及限制,並說明鑑定方法係依照「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評
估參考手冊(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