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抓國道飆車時速176公里「用Google地圖算的」 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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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豪、小志(均為化名)2023年1月間聽聞台中市區有飆車競速活動,於是與另一名
友人相約一起開車前往,事後卻被檢警以在交流道飆速176公里、在市區來回競速行駛等
危險駕駛行為,依法起訴。不過,台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檢方認定的車速是警員依
Google地圖推算出來的,加上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最終裁定阿豪與小志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阿豪與小志、A男(另案通緝中)是朋友關係,2023年1月間3人在車行聚
會時,聽聞台中市區有飆車競速活動,於是分別駕駛3輛車前往,進入苑裡交流道時,還
以平均時速約176公里的速度競速飆駛;抵達目的地之後,3人又在市區道路與其他人來回
競速行駛,損害道路上人車通行往來的安全,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罪嫌。
阿豪和小志則辯稱,他們雖然不清楚當時行駛的時速是多少,但抵達目的地之後,他們只
在旁邊看,沒有實際參與競速飆車。律師也表示,起訴書說2人平均時速達到176公里,計
算方式卻與常理不符,也沒有競速行駛畫面等證據,顯然本案並無證據可以佐證。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起訴書記載的平均時速176公里,是警員依據Google地圖顯示的行車
時間、當天3部車實際行車花費時間換算出來的;審理期間再度詢問承辦警員,警員也無
法合理說明計算方式並提出論證基礎。
法官表示,本案為何不是以阿豪與小志實際行駛狀況估算所費時程,而是以Google地圖預
估的時間來計算,又在沒有客觀證據的情形下,就以最高速限110公里/小時當作計算基
準數據,確實令人匪夷所思。
至於阿豪與小志是否有參加競速活動,法官指出,在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民眾拍攝的檢
舉影片中,都無法明確辨識2人有無互相追逐、競速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最終因證據不
足,裁定2人無罪。
備註:
用google地圖區間測速不行 沒有別的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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