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食安法處6萬到2億元罰鍰,真的罰過2億嗎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30 16:50:20
先說原理,後談實情:
※ 引述《SONYPS5 (量產我吧)》之銘言:
: 每次看到食安新聞都會看到這條法規都想發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44條,
: 處6萬到2億元罰鍰。
: 食安法處6萬到2億元罰鍰,真的罰過2億嗎?這處罰範圍當初會不會定得太廣了。
原理部分:
衛生福利部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違反第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且經命改正而屆期不理者,有裁量表可用:
第一項: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
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基本罰鍰:
(一)一次:新臺幣六萬元。
(二)二次:新臺幣八萬元。
(三)三次:新臺幣十萬元。
(四)四次: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五次以上:新臺幣十六萬元。
加權事實:(僅列最高倍數的標準)
一、資力(五倍)
(一)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前十二個月內,所有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者。
(二)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或實收資本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一百
億元以上者。
二、工廠非法性(二倍)
只有「是/否」,「否」時乘以二倍
三、查獲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缺失數(六十四倍)
缺失數超過三十一項者
四、應辦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驗證之食品業者(二倍)
只有「是/否」,「否」時乘以二倍
五、其他
X得≦一,也得≧一,但必須在裁處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基本罰鍰:(同前)
加權事實:
一、資力(五倍)
同前
二、工廠非法性(二倍)
同前
三、查獲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缺失數加權(六十四倍)
缺失數超過七者
四、書面紀錄及檔案彙整保存加權(二倍)
只有「是/否」,「否」時乘以二倍
五、其他
同前
實情部分:
目前查過是沒有罰到上限的案件...
不過可以研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判決」,以作為未
來參考之用:
罰鍰額度:一百九十二萬元
法理:
惟按食品衛生之管理,應自最終產品之檢驗,提升為對整體流程之監督,使其相關作業場
所、設施、人員、製程、運送及品保等所有過程中之一切軟硬體,均能符合優良製造規範
,此為食品業衛生管理之最基本要求。另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建立,則在要求業者瞭解其
生產之食品及產銷之過程中,對消費者衛生安全可能產生之危害,並尋求避免、防止、減
少其發生之方法,以保護消費者健康,先進國家如美國、歐洲聯盟、日本,及國際規範
Codex等,均已推動執行,目前推動最積極者,為「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復
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應成立管制小組、執行危害分析、決定重要管制點、建立管制界限、
研訂及執行監測計畫、研訂及執行矯正措施、確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執行之有效性,並應
建立該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並由管制小組先以產品之描述、預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圖所
定步驟為基礎,確認生產現場與流程圖相符,並列出所有可能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
危害物質,執行危害分析,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發生頻率與嚴重性,研訂危害
物質之預防、去除及降低措施;次依危害分析獲得之資料,決定重要管制點【(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CCP)指1個點、步驟或程序,如施予控制,則可預防、去
除或降低食品危害至可接受之程度,並建立重要管制點】;再對每1重要管制點建立管制
界限,並進行驗效(指為防止、去除或降低CCP之危害至可接受之程度,所建立之物理、
生物或化學之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值,確保CCP之防制措施可有效執行,量化數字表
示上限或下限,建立管制界限方法有3種:1.參考法規標準、2.參考文獻資料、3.設計實
驗訂定);復訂定監測計畫,其內容包括每1重要管制點之監測項目、方法、頻率及操作
人員(作為觀察或測試控制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之活動,確保CCP在控制之下。監測方法
有:1.目視檢查、2.物性測量:溫度、時間等、3.化學分析、4.微生物快速檢驗);另對
每1重要管制點,研訂發生系統性變異時之矯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引起系統性變異原
因之矯正,以及食品因變異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其回收、處理及銷毀,於必要時,應對該變異,重新執行危害分析(包括異常產品的處
理、異常製程的矯正、防止異常再發生,以確保任何不安全的產品不會到消費者手中);
末應確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執行之有效性,每年至少進行1次內部稽核【確保CCP不斷被追
蹤及管制界限充分被驗證,確認紀錄(每日)、確認監測設備(定期校正)、確認矯正措
施、確認最終產品(定期)、確認加工過程(定期)、確認HACCP系統(每年1次),含工
廠內、外部稽核、檢驗半成品或成品等】,此依管制準則第2條、第5條至第10條等規定及
食藥署公布之HACCP執行方式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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