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汪小菲是不是不用付贍養費了?

作者: sheng1300905 (sheng)   2025-02-03 15:30:40
※ 引述《nogood (nogood)》之銘言:
: 藝人大S(徐熙媛)與前夫汪小菲離婚後,紛爭不斷。台北地檢署今偵結汪PO出調解書涉
: 個資法等案,根據雙方離婚調解時的約定,汪小菲每個月須給付扶養費100萬元,直至203
: 8年3月為止,換算下來,兩人離婚後,汪小菲共應支付兩人的孩子扶養費1億8千多萬元,
: 檢方調查他已支付4511萬元。
: 現在人已經不在了,這個離婚協議就只是一張紙
: 汪小菲原本要付到2038年
: 現在才2025年,等於接下來13年是賺到了
: 汪小菲是不是解脫了?
先看大S跟具俊曄結婚時有沒有辦理繼親收養
也就是具俊曄收養大S的兩個小孩
但台灣民法規定
如果繼父辦理繼親收養後(而且這還要生父同意)
會切斷小孩和生父的親子關係
也就是汪小菲這時候開始就沒有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了
所以我猜測應該沒有辦理繼親收養
而如果沒有辦繼親收養
具俊曄和大S的小孩的關係就是直系姻親
對於小孩的撫養權的順位基本上還比小S後面
另外依據民法第1055條和第1089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父母共同行使
夫妻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是夫妻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定
而這裡就是之前法院判決撫養權給妻子但丈夫要付子女撫養費
而大S過世後
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自動就會回歸到汪小菲獲得
所以只要汪小菲把小孩接過去撫養 就不用再付撫養費
也可以不接小孩回去持續給付扶養費
當然有問題的就是汪小菲想把小孩接過去但大S的親屬不同意時
這時候大S的親屬可以用民法第1094條及第1094-1條規定
用汪小菲長期在中國而不在台灣沒辦法行使小孩的權利義務
如果把小孩送到中國會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當理由
給法院判決讓法院選定監護人(父母後的第一順位是與小孩同居之祖父母)
當然就看法院怎麼判了
誰會贏這點也沒有百分之百
至於大S的遺產
如果沒有立下遺囑
遺產就一半由具俊曄獲得 兩個小孩各獲得1/4
當然不上法院的話 就看大S的親屬怎麼分了
不過依據民法
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理論上誰拿到小孩的監護權
就有小孩成年前的大S部份遺產使用權了
總之這些都是錢足夠多才需要煩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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