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青鳥為罷免「出征路易莎」 謝寒冰轟:惹

作者: amanda815625 (櫻井)   2025-02-05 10:27:56
節錄:
『罷免團體則表示,
志工在埔里酒廠對面的
路易莎室外座位區
已運作兩個禮拜了,
基本上就是持續點餐,
靜靜等著別人來送件,
沒有設立任何看板、
也沒有用大聲公宣傳。』
先說結論,
我認為本案情況
店家應有權拒絕提供本案客戶服務
首先該探討的是,拒絕公民團體在此收件,
是不是「歧視行為」?
是不是民法中的「權力濫用」?
所謂「權力濫用」的意思
是指一個人行使他的權利也是有限制的,
那就是不可以侵害別人為目的。
我們用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作為分界來判斷。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
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這是保障人民平等的規定,
如果店家的限制是憲法第7條條文提到的這幾個情形,
就要去看餐廳的手段(限制的方法)
與目的(為什麼要限制)
兩者之間是不是具有合理的關聯性?
如果沒有,
那這樣已經破壞人民的平等權,就不行
如果不是憲法第7條所提到的那幾個情形
這時候就要去判斷要保護
「店家限制得到的利益」還是
「被限制客人失去的利益」,
也就是比較誰的利益比較值得受保護。
參照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該公民團體客戶應會主打憲法第七條和民法第148條
但店家方面損失店家營業的利益在於
如果讓挺罷免的公民團體入內消費、聯署
可能導致反罷免的政黨支持者不願意進來消費
以本案具體來說,就是藍委馬文君和她的支持者
這是店家可能損失的潛在客戶
還有就是藍委馬文君本人的壓力等等
客戶損失的利益則是
公民團體無法在這個地點進行罷免連署
公民團體無法行使憲法上的罷免權
但客戶可以另找其他地方進行罷免聯署
綜上所述
店家不願意做公民團體生意的行為
驅趕公民團體的言行
應該還是在法律範圍內
是可以的
結論就是店家有權趕走公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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