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確定逃死!新竹輪胎行縱火燒死8家人 凶手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06 17:33:32
※ 引述《DsLove710 (DoraApen)》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 新竹市正義輪胎行次子陳彥翔欠債,又屢與父母因家務爭吵,買20公升汽油返家縱火,害
: 母親、妹妹、妻子、3個小孩、大嫂及姪女葬身火海枉死,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判死刑,二審認定陳「自首」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檢方上訴,判陳無期徒刑定
: 讞。
說來無奈、也令人憤慨:
一、台灣高等法院以「一一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四十八號刑事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迄今只
過了約一月又二十五天
這個「速戰速決」有點快得迅雷不及掩耳,沒人能及時反應(雖然第三審通常是法律
審,但對於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仍須實質審理、且有必要時得命辯論)...
二、依據部分媒體取得的判決理由摘要:
「陳彥翔的犯行情節已達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屬犯罪情節最
嚴重之罪,但依據本案卷證資料所示,警方到場時沒有具體客觀證據以證明陳彥翔
為放火之人,事後陳彥翔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並由警方當場逮捕,其行為符合刑
法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
「陳彥翔於案發後企圖救火被勸阻離開,過程中數度有激動、哭泣、崩潰、茫然無助
等情緒反應,也不斷要警方救他家人,並表示不想活,顯然自首犯行不在陳彥翔的
犯罪計畫內,且其犯後有歉疚感。陳彥翔非為圖自首減刑而自首,從客觀事證也無
從認定陳彥翔為狡黠自首之人,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據此駁
回上訴,全案定讞。」
這多數與第二審的理由吻合,據此認定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一切合法合理。
附帶一提,對於「更生改善之可能性」,引用的見解內容:
鑑定報告:
1.有關被告之矯正教化可能性:被告並無反社會人格障礙症之特質、亦無可能影響矯治成
效之精神疾病,但其較為固著的思考模式與人格特質,較有造成矯治較為困難。然而,觀
察其於看守所收容期間之心理輔導過程,以及能夠在社會支持下停止賭博問題行為之過去
經驗,可見得被告仍具有內化外來規範或社會常模,並且降低固著性而改變自身之可能性
,尚難謂其無矯治可能性。
2.有關被告之再犯可能性:根據History部分之資料,被告並無明顯之再犯風險;根據
Clinical部分之資料,被告之再犯風險為低;將來在非家庭成員之相處之間,目前被告之
再犯風險為低;就Risk Management部分之資料,將來在與非家庭成員相處之間,目前被
告之再犯風險為低,而被告目前與家庭成員之關係不佳,若將來同居共處之機會低,則其
再犯之風險亦低。整體而言,在近期內,被告暴力犯罪方面之再犯可能性為低。
3.有關被告之再社會化可能性:被告之再社會化可能性之不利因素包括其家人支持之欠缺
。而被告之再社會化可能的有利因素包括:之前無物質濫用狀況、具備足夠工作能力與意
願,以及輔以適當矯正輔導下應可有足夠個人改變動機。而其朋友種類應不致於造成再社
會化之不利因素,然而其帶來的正面幫助應也較少,且上述有利因素,仍可能因為年齡增
長而逐漸遞減
鑑定人吳○○醫師補充:
「關於被告之矯正教化及再社會化之期待可能性部分,在最佳條件下,被告應具備一定程
度矯正教化與再社會化的合理期待可能性,可是還是要考量現行跟未來的矯正制度的量能
變化,以及將來實際執行之成效,我們就沒有辦法預測到那麼遠,只能做出暫時結論。在
鑑定報告中雖然認為被告有魯莽行為之人格特質,但於矯治可能性的評估上,仍認為被告
具有矯治可能性或者治療可能性,理由是因為被告其實還是有從事心理論述、描述的能力
,有觀察內心的能力,不管是他人或自己。被告在看守所裡與心理師進行諮商輔導過程中
,其實也可以提出一些想法,當時心裡師就整個諮商輔導的過程,也認為被告覺察力高,
對自己的狀態也很清楚,所以我們根據心理師的專業判斷,再綜合先前獲得的資訊,雖然
被告個性中有固執的部分,但不是完全難以鼓勵,所以在短期心理諮商的幾個月中,就可
以展現出心理師能夠觀察到的這些能力,若再給予更多的時間、更多的鼓勵,這種改變的
可能性是存在的。故我們會認為具有透過矯正或治療改變的可能性。被告沒有明顯的精神
疾病症狀,主要是在於人格特質的部分。被告在我們鑑定的時候,還處於心情情緒比較憂
鬱的情況,依據目前文獻的探討,其實可以做認知行為治療,主要目的在於讓被告更瞭解
自己,在被告人生的回復當中,可以去找出過去某些事項,可能基於被告認知方面可以再
改變的地方,可以讓過去的歷史有所不同,將這些認知行為的技術學起來之後,希望將來
被告在面對其他未來事件時,能夠辨識出這些事件當中的特質,避免繼續再採取過去那些
可能會產生問題或糾葛的認知模式及行為模式,或許將來類似這種暴衝的情況可以減低。
關於責任外在歸因模式的成因跟改善方式,目前學界尚未有一致共識,我們的結論是基於
比較帶離創傷、比較積極努力的情況下,至少臨床上我是覺得尚有可為,還可以努力看看
。鑑定報告中雖提到被告在家人支持方面,目前已經和其他家人已經中斷聯繫,解讀為不
利被告社會復歸之因素,但這些因素都有隨著時間改變的可能性,目前雖然是斷聯的情況
,不代表將來持續會斷聯,隨著時間經過,隨著有溝通的機會,也可能重新連結,克服這
些傷痛,又或許被告自己又有一些調整,使家人還是願意再接納他,現在所看到這些不利
因素就有改變的可能。我們在進行鑑定時,不會認為一輩子都不可能形成家人連結,所以
在做結論時,認為至少綜合來看,被告還是有社會復歸性可能性,如果這因素能夠做調整
,被告的確也是有調整可能性。而且並非所有的家人都對被告不利,而是與被告產生衝突
的家人。如果被告的家庭中,大家共同的價值、努力的方向,都還蠻一致的話,即使被告
有前述特質,經過認知行為治療,也能夠改善到一定程度的話,這種悲劇再度發生的可能
性就比較低。都要有一些特殊的考量,不是全面性的外在歸因,認為永遠都會造成問題」
鑑定人李○○社工師補充:
「被告與心理師間有持續進行會談,輔導關係的建立良好,在這個基礎上,有透過矯正或
治療而改變的可能。後來是因為心理師離開的關係,才會中斷而沒有持續,並非治療關係
有什麼波折。」
鑑定人吳○○醫師追加:
「鑑定報告中所關於被告Clinical(臨床)部分的狀況評估,有提到依據心理師描述,被
告對於諮商的接受度高,也願意自我反省,只是因為更換諮商心理師而決定不再接受諮商
,仍然需要比較強的支持介入,才能繼續接受諮商,意思是要積極跟被告溝通,若被告不
再繼續進行心裡諮商或治療,對於他將來要進行改變會比較困難。並不是被告不要了就算
了,而是要更積極嘗試與被告溝通,這一個決定本身的利弊和得失,強調有在做治療的話
,效果會更好。要讓被告瞭解是對他有幫助的,且在採取治療的策略當中,也不是比較被
動式的,而是要主動式的,跟被告討論他可能的問題,可能會更積極提出某些治療方法,
或者甚至包括一些因應方案,要讓被告瞭解到他過去某些模式,他雖然習慣使用,但可能
不見得適合,提出一些新的作法跟看法,這種積極的提出對被告也會有幫助。在最佳安排
情況下,也就是在被告服刑過程中,有良好的臨床心理師,可以對被告進行認知行為治療
,若可能一些精神疾病症狀發生,可以有良好的精神科專科醫師來進行診治,然後教誨師
因為具有良好的社會工作訓練,可以在服刑過程中幫被告做一些資源的連結,甚或一些其
他輔導團體也能夠進來,在這樣的情況下,需要持續進行,不會完全受到人力、時間或資
源的不合理限制之狀況下,就是所謂的最佳安排。讓被告的生理、心理加社會,甚或所謂
寧靜的發展,都能夠有一個適切的調整,將來被告改變的可能性就會比較高。」
這些都成了法院不願意判處死刑的主要因子
雖然有一定程度上是出於被告的「真誠」,但同時也該理解被害人家屬的思緒,尤其有者
在聞判時當場哭泣
由此已可肯認,所謂的「違背民意、違背善良的判決」,根本不可能停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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