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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9 06:21:04新聞來源:自由
記者署名:張瑞禎
新聞標題:1天竟收到45張紅單!鄰居架監視器檢舉沒打方向燈 法官判撤銷原因曝
新聞內容:
2025/02/09 00:3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曾姓女子與鄰居不睦,鄰居竟在自宅裝監視器對準曾女住
處,1個月內擷取曾女開車進出自宅,沒打方向燈的畫面向警方檢舉,警方寄出45張共5.4萬
元的罰單給曾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質疑,監視器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曾女隱私,
警察根本不應舉發開單,況且曾女違規行為,對交通危害極輕微,判決罰單全部撤銷。
住在彰化縣田中鎮一處鄉間小道旁老宅的曾姓女子,與鄰居細故起糾紛,不料,鄰居竟於自
宅門前裝設監視器,拍攝她駕駛小轎車,從2023年7月10至8月8日,進出自宅的畫面,再持
監視器擷圖,檢舉曾女轉彎進出自宅時,沒有打方向燈共45次,警方於同年10月25日,一口
氣寄發45張,共計罰鍰5萬4000元(1張1200元)的罰單給曾女,曾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曾女主張,鄰居是報復性檢舉她,與監視器用以嚇阻犯罪的用途不合,另外,45張罰單都是
警方同一天開單,她無法及時改善駕駛方式,已喪失行政裁罰敦促人民改進的目的,聲明撤
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曾女違規屬實,雖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未依規定使
用方向燈」,但應免予處罰,且警察也不應開罰單,免罰的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就交通違規而言,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允許民眾檢舉,但目的是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卻
衍生浮濫、報復檢舉,甚至出現打著維護交通安全大旗,把檢舉當成生活重心的「檢舉達人
」,不分情節輕重、不分因果歷程大肆檢舉的後遺症,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亦有「目的拘
束原則」,也就是警察接獲民眾檢舉,要有查證過程,且此查證過程,除了審查曾女違規是
否「屬實」之外,也要基於「目的拘束原則」,審查檢舉人檢舉證據的取得過程與原因,是
否在必要的範圍,是否具有高度社會公益性等。
法官強調,檢舉人的監視器未攝錄自家門口,而是對準曾女住處,拍攝範圍涵蓋甚廣,包括
曾女住處門口、住家庭院全景、正廳及右側房屋,幾乎一覽無遺,並非防範宵小侵入等維護
自身利益,而是故意裝設用來拍曾女與家人住處的非公開活動,已侵犯曾女隱私,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
其二,法官指出,曾女住家門前為鄉間小路,寬度不到3公尺,窄到無法會車,即使沒有打
方向燈,無論是對向或後方的其他汽車,與曾女擦撞的可能甚低,交通危害極為輕微,不具
高度社會公益。
法官強調,曾女被檢舉45件,檢舉人把監視器對準曾女住處,違法拍攝曾女於住家的隱私,
目的並非正當,也欠缺合理關連(裝監視器與檢舉,兩者不具合理關聯),警察受理「查證
」後,不應該舉發開罰才對,判決罰單全部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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