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拍妹臀被判刑!孫生曝心聲「現在很怕女生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09 23:04:37
※ 引述《Uranus20 (御風)》之銘言:
: 記者鄺郁庭/綜合報導
: 網紅團體「反骨男孩」成員孫生2024年約1位女性朋友吃飯,卻涉對女方陪同出席的閨蜜
: 拍臀,被控性騷擾,孫生公開表示願賠錢道歉,並改姓換名聲稱要遠離小人,台北地院審
: 結,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對此,孫生昨(8)日在粉專發文曝心聲,直言
: 「男生要好好保護自己」、「現在很怕女生」。
按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九四號」刑事判決,就其犯行陳述如下:
(內容是用孫生的實際本名,即「孫羿泩」)
犯案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市「一品花雕雞餐廳」
犯案時間:113/07/08 21:26
被告辯詞:
我內心沒有性騷擾的意思,我當下沒有感受到A女有任何的不舒服,我說妳屁股很有肉,
妳有練很好,我就用手打A女的屁股,像監視器拍到的一樣,她也沒閃躲,繼續跟我聊天
,完全沒有表現不舒服表情或狀態,若造成A女不舒服,我願意和解賠償。
辯護人辯詞:
審酌被告為年輕人,一時不慎,雙方當時有談到一些曖昧跟去汽車旅館的事,被告有問A
女如有男友的話,要怎麼玩?A女表示我可以玩,而誤解當時氛圍,被告絕無性騷擾之惡
意。
法官見解:
被告確實有於前述地點,基於意圖性騷擾的犯意,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接續為多次徒手
觸摸A女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引發A女不舒服而有遭受侵犯之感受:
1.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B女跟我在信義區遇到被告,都是第一次遇到被告,被告加
完我IG後,傳個訊息給我,我們就沒有聯繫,我知道B女跟被告有用IG聊天聯繫,113年7
月8日晚上9點我陪B女去本案餐廳用餐,因為B女說被告找她去吃飯,B女就邀請我陪她
一起去,吃飯時被告就問我說要不要去便利商店買酒然後去薇閣,一直跟我說他喜歡多人
運動、只喜歡一個男生,他喜歡場控,我們都沒有回應,覺得很尷尬,就轉移話題,後來
被告就問我要不要去外面抽菸,我跟被告到店門口外,一開始只是正常聊天,他就忽然說
你們這樣一胖一瘦剛剛好,尤其喜歡我這樣的身材,撞起來才爽,然後就用左手忽然撫摸
我右邊屁股,由上往下摸,他先拍再抓,應該有超過三秒,當下我很緊張及嚇到,不知道
怎麼回應,然後被告的粉絲剛好過來要找他拍照,我就趕緊跑回餐廳裡面跟B女講,B女
說她出去看一下被告,結果B女回來也說她也被被告由背部往下摸到屁股,後來被告就去
店內上廁所,我們原本想說先去買單然後叫車趕快離開,當我們還在猶豫討論的時候,我
剛把我跟B女要付的錢交給店員時,被告剛好上完廁所回來,就只好一起去結帳,我便跟
被告說我們還有事要先離開,被告好像沒聽清楚,就摸B女的頭說:「那就只能她跟我約
會囉」,後來我就拉B女上車,被告就不讓我們走,並生氣的說:「哪有人吃飯就離開」
,B女就叫我先上車,B女跟被告講了一陣子後,B女就跟我說被告很生氣,她要留下來
安撫他的情緒,叫我先離開,她會自己再叫車離開,被告走過來說:「我是真的會生氣,
我沒有跟妳開玩笑」,B女怕她生氣,就叫我先走,因為這件事我有失眠、焦慮、惡夢等
語。
2.B女警詢證稱:當天是被告先開口邀請我前往本案餐廳用餐,因為我會怕尷尬,所以想
說之前被告也見過A女,我就找A女一同前往用餐,用餐期間被告說他用完餐之後,想要
去喝酒,問我跟A女有沒有興趣一起去薇閣旅館喝酒,因為被告說不喜歡在外面喝,藝人
身分容易引人注意,也會一直被拍照,但我跟A女沒有正式答應對方,其間我記得被告也
有一直在提性方面的話題,也曾提到「喜歡多人運動,只喜歡一個男生」,但有沒有提到
「我很會場控」,我沒有注意聽到,之後被告就邀請我們抽菸,但我拒絕,所以A女就陪
被告一起出去店外抽菸,結果過沒多久,A女先自行返回店內,並向我稱被告剛剛在外面
抽菸的時候,摸了A女的臀部,對A女稱:妳這種才是我想要的,撞起來肉肉的才會爽,
剛好當下就有粉絲找被告拍照,所以A女才得以及時逃離現場回到店內找我,我聽完後,
我就自己走去店外抽菸,又遇到被告,被告看到我在門口抽菸後就湊上前來,未經我同意
,徒手從我的背摸到臀部(按此部分涉犯性騷擾罪犯行,未據B女提告)等語。是A女證
述其與B女前與被告均不相識,僅係偶然互相交換通信軟體IG帳號後,此外A女與被告即
別無聯繫,僅B女有續與被告聯絡,而當日餐會為被告邀請B女,而A女則僅係因B女怕
尷尬之故,而應B女邀請陪同其至本案餐廳用餐,席間有關至汽車旅館飲酒、多人性交之
性議題話題,均為被告主動提及,A女與B女均無積極回應與同意,嗣A女因被告邀請而
至本案餐廳門口騎樓抽菸聊天,被告並有提及A女臀部有肉,為其性交所偏好類型之性議
題言論,繼而以左手拍打、觸摸A女臀部等節,核與B女所為證述證詞內容大致相符,而
得以B女之證述為其補強證據。
3.復經本院勘驗當日本案餐廳門口監視器畫面所製作勘驗筆錄記載:(勘驗監視器錄影畫
面顯示時間為113年7月8日21時1分26秒至21時4分55秒,錄影畫面時間晚實際時間約22分
,以下時間以播放軟體時間記載)
⑴(00:00:00至00:00:05)被告走出餐廳到餐廳外門口前抽菸,被告站立於兩張餐桌中
間,招手詢問是否一起外出抽菸(截圖1)。
⑵(00:00:05至00:00:56)A女走出餐廳到餐廳外門口前,與被告一同在餐廳外門口前
抽菸聊天(截圖2)。
⑶(00:00:56至00:01:00)A女站在被告左側,被告靠近A女右側並舉起左手臂搭在A
女左肩頸上(截圖3、4)。
⑷(00:01:00至00:03:09)被告左手臂離開A女左肩頸,兩人繼續抽菸聊天(截圖5)。
⑸(00:03:09至00:03:12)被告靠近A女右側並伸出左手多次快速拍打A女左臀部大約
十下(截圖6 、7)。
⑹(00:03:12至00:03:16)A女低頭朝被告位置地板看後,移動腳步遠離被告並轉身面
向被告(截圖8)。
⑺(00:03:16至00:03:20)被告再度靠近A女右側並伸出左手多次拍打及觸摸A女左臀
部及右臀部四下(截圖9至11)。
⑻(00:03:20至00:03:43)被告左手離開A女臀部,A女將菸頭丟在地板上用腳踩踏後
,走進餐廳內,被告留在原處與民眾拍照(截圖12)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31日勘驗筆錄
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查。
⑼是由監視錄影畫面可見,A女與被告外出至本案餐廳門口騎樓後,僅有單純站立抽菸之
行為,始終均無任何主動與被告為任何肢體碰觸之行為,而於被告突然以左手快速拍打其
左臀部約10下後,A女即迅速離開被告身邊並面向被告,足認A女對被告突然碰觸其臀部
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為,已有閃躲防衛之反應及客觀具體行為,依一般正常社會應對,應
足清楚顯示A女已有對於被告突然舉措之驚嚇反應,及拒絕、反對被告不當行動之防衛行
為意涵,然被告仍續為拍打及觸摸A女臀部計4下之性騷擾行為;又前開監視錄影畫面筆
錄及截圖內容,核與A女證述:被告突然以左手觸碰其臀部,先拍再抓,當下A女緊張及
嚇到,嗣因被告粉絲剛好過來要求合照,A女始離開現場等語,相符一致,而足為A女證
述之補強證據。
4.依B女與被告之通信軟體IG訊息對話內容記載:「(B女:你剛剛有摸我朋友屁股嗎?
)有,有這樣拍一下,他是因為那個才反應那麼大嗎?靠 我沒想到誒 可是這對我們來說
很正常呀」、「(B女:這不正常,人家有男朋友)因為我身邊很多朋友都有男友有女友
,大家還是會互相結合的超多圈都很亂呀,我朋友說 美髮 跟護理 也是」、「(B女:
我不知道 但我剛剛是看你生氣我才留下來 不然我真的原本也要上車)嗯嗯 我當下一定
無言的呀 你要想 我當下的視角 怎麼大個便 鳥獸散?? 對他來說 打屁 可能不尊重 可
能無言 對我來說 那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我又不是抓奶奶 還是硬親 什麼」等語,及被
告於偵查中所為供述:「(問:怎麼散場?)吃一吃我就去廁所,出來他們就說要走,全
部餐點我付帳,我說怎麼會這樣,這樣也太沒禮貌」等語,核與A女證稱:其與B女於結
帳後欲坐車離開時,被告乃有生氣表示:哪有人吃飯就離開,我是真的會生氣,我沒有跟
妳開玩笑等節核屬大致相符,而同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是綜以前揭補強證據,A女所
為證述各節核屬可信,堪信為真。
5.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係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
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所稱「性騷擾」,係指帶有性
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性騷擾犯行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身體隱私等部
位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故而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
,該當性騷擾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乘A女不
及抗拒之際,多次徒手快速拍打及觸摸A女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行為,依其騷擾行為之手
段,顯然極度輕挑並帶有侮辱性,而不當地加以騷擾、調戲A女,其主觀上自係基於性騷
擾之意圖,而為甚明,且已顯然破壞A女對其隱私部位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期待,而引發
A女不舒服致有遭受侵犯的感覺,客觀上顯屬性騷擾之行為;且由被告於與B女IG對話訊
息及偵訊中供述內容,足徵被告主觀上認為,臀部可為人體任意觸碰之部位,僅有強制親
吻及觸碰胸部,始為法所不許,且由被告主動要約宴請1次餐飲,即要求被宴請對象必須
留下陪伴,禁止他人任意離去,其法制觀念顯然嚴重偏差,更僅以自身性慾滿足為念,未
獲滿足即驟然發怒,顯乏對於異性之絲毫尊重,被告基此主觀上之恣意認知及輕蔑態度,
對於A女為前開多次拍打觸碰臀部之行為,揆諸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自應認為被告成立
性騷擾罪,至為明確。
(三)被告所為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1.被告雖辯稱:我沒有性騷擾的意圖,當下沒有感受到A女有任何的不舒服云云:
⑴惟查,A女與B女前揭證詞內容,不僅互核一致,且與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而製作
勘驗筆錄及截圖內容相符,由A女遭被告突然拍打臀部後之遠離被告身邊及面向被告之防
衛行為反應,已足認A女當下對於被告之性騷擾行為並非其所同意,且為其所抗拒,被告
辯稱當時沒有感受到A女不舒服,A女沒有躲閃云云,顯與A女當時因受到驚嚇所為前開
閃避、防衛行為之客觀舉措明顯相違,而無足採;且由被告A女為前揭防衛行為後,被告
竟仍續為拍打觸摸A女臀部計4下之行為,並證被告主觀上對於女性防衛行為之視若無睹
,及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無任何應有之尊重;其為滿足私慾所為多次拍打觸摸A女臀部之
性騷擾行為,此等「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而使人有不舒服感覺」的行為
,正是「性騷擾防治法」規範、懲罰的對象及範疇,被告前開所辯,益徵被告之守法意識
薄弱(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決參照),其具有性騷擾之主觀意圖,至為灼然
,被告所辯,不能憑採。
⑵又自人類發展經驗來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地區都面臨共通性的社會問題:父權體制,一
套以「男性支配」、「認同男性」及「男性中心」為運作規則的體制和秩序。在父權文化
下,「認同男性」指的是褒揚那些刻板印象裡被認為屬於男性的特質,例如:勇敢、堅強
、喜歡競爭等;相較之下,女性則被期待要展現出溫柔、謙讓與體貼的性格,要懂得展現
同理心、關懷他人感受等。因為此一性別刻板印象,也出現所謂的「性侵害迷思」,亦即
女性被害人大都會出現羞愧感、罪惡感、焦慮或恐懼等性侵害創傷症候群。不可否認的是
,由於絕大多數的人本身就是在父權體制下的各種規制中成長,當然會被形塑成一個社會
所期待的人,因此在審判實務上確實有不少女性被害人的表現符合性別刻板印象。不過,
現代社會越來越多元,性別意識越來越開放,當然應該要容許且承認性別「變異」的存在
,尤其每個人因為性格、成長背景或所受教養方式的不同,承受創傷的能力不同,反應也
不同,並非所有的被害人都會產生所有的症狀。由此可知,A女於突遭被告拍打臀部後,
已有遠離被告身邊及面向被告之防衛行為舉措,該舉措已為A女當下面對突發之性騷擾行
為時,就本案當時被告之公眾人物身分、聚餐場合、雙方前已有抽菸聊天之各項主、客觀
綜合因素下之場域,依其自身個性及主觀決斷所得及時反應之防衛行為,被告辯以A女於
經被告為性騷擾行為後,仍有繼續與被告聊天,無具體表現其他不舒服表情或狀態,而認
其當下行為對A女並非性騷擾,且並無性騷擾意圖云云,即非有據,而無足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
2.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為年輕人,一時不慎,雙方當時有談到一些曖昧跟去汽車旅
館的事,被告詢問A女如有男友的話,要怎麼玩?A女表示我可以玩,而誤解當時氛圍,
被告絕無性騷擾云云。惟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縱係有親屬關係,臀部亦非他人所得
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而為性騷擾防治法明定之人體隱私部位,且一般人皆以衣著覆蓋遮
隱,如未經本人同意加以觸摸,特別是由異性觸摸,尤足以引起本人關於性別上之嫌惡感
,此為具有一般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皆可知悉;查被告係81年次出生,於本案行為當時已
逾31歲,並非懵懂無知之青少年,且被告從事網紅演藝事業多年,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及智
識,顯非可藉口年輕識淺或衝動難以控制,而認其主觀上無性騷擾之犯意,或有何量刑上
酌量減輕其刑之事由存在;又被告與A女及B女聚餐當時,所提及之至汽車旅館喝酒、喜
好多人性交,及與A女抽菸時所提及被告性交時所偏好體型之各項性議題言論,均為被告
主動提及,A女並未為任何附和或同意之表示,且由A女於監視錄影畫面所顯示始終無任
何主動與被告主動肢體接觸,僅為單純站立抽菸,且於被告突為拍打A女臀部之行為後,
A女更有閃避遠離被告身邊及面向被告之防衛客觀舉措,前開行為及該驚嚇反應,足證當
時顯無被告所稱雙方對話之曖昧氛圍存在,核屬被告當時主觀上基於個人私慾衝動所為之
逕自解讀認定,並無客觀事證可依,自難以被告個人自為表述而未經附和、同意之性議題
言論,即認雙方間已有曖昧氛圍存在,核其前開所辯,要無足採。
3.而辯護人雖另辯以被告有詢問A女有男友的話如何玩?A女回答我可以玩,而誤解當時
氛圍云云,然此核與A女訊息內容所陳當時雙方對話內容為:「中間還問我有男朋友怎麼
玩,我回答:『我很乖,我男朋友也很相信我』,他(按即被告):『剛在一起熱戀期啦
,兩年後就會膩了。』我沒有回應」等語不符,且核以前開所述監視錄影畫面所顯示A女
始終僅為單純站立抽煙而未有主動與被告肢體接觸之行為,且於被告拍打其臀部後即有受
驚、防衛之舉措,及事發後A女即於結帳後欲搭車迅速離開餐廳現場,不再與被告有任何
接觸之客觀行為不符,足徵A女並無被告所辯稱A女表示我可以玩等語之表述,而應認A
女於訊息中所供陳之雙方當時對話經過為真實,否A女當不致有前開受驚、防衛反應,及
結帳後欲迅速離開餐廳之舉措,被告所辯稱之雙方對話內容除無證據可憑,亦與前開客觀
事證相違,不能採取。
簡略看過是覺得:
B女沒有提告,但還是判得如此嚴重,看來足証男生需要更曉得如何保護自己 (?)
但從實際角度而言,就其中描述的性騷擾情節
再佐以辯詞內容,似乎是打算為自己撇清責任,可是既然已經被店家的監視器畫面拍下,
確實百口莫辯了...
附帶一提,在量刑部分,考量因素:
背景: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演藝事業、未婚無子女、月收入約新臺幣六至八
萬元,有母親需其扶養
緩刑:
被告雖然聲稱願意道歉、賠償,與A女和解,辯護人亦表示可負擔公益捐四至六萬元,但
因為從不認罪之行為可見其非真誠悔改,且未能達成和解(對方亦「請求從重量刑」),
因此無法准許。
因此要爭取減刑、緩刑的話,只能在二審時改認罪才行,其他方法都會被視作在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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