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 真的很荒謬
有證據的 不用關
沒證據的 關到死
首先 人證不能當證據,不管他有沒有切結或保證!
依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178號刑事判決要旨,
認為認定被告有罪,除證人證詞外,更需要有其他的證據資料來跟證詞互做補強,
如此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的依據。
也就是沒有事證佐證,證人說的話就是垃圾,證據力趨近於0
單單依靠證人證詞,那就會是蘇建和第二,冤獄三十年
現在就有例子 只靠證人證詞 就羈押人 關冤獄快半年了
貪汙圖利罪是重罪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加上現在很多免簽國家,隨時可以出國
隨便用一個通訊軟體都能串證
交保更是可以讓他輕鬆滅證
這樣又信她 不會棄保潛逃、滅證或串證了
台灣的司法 完全沒有標準 就是個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