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kylin (自由翱翔)
2025-02-20 08:28:07家庭看護工工作範圍主要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相關工作
例如:為被看護人在許可地點之飲食備餐、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即
可視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反之,若外勞所從事的工作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從事照顧小孩、溜狗或外出提行李等
,明顯與勞委會所核准之工作項目不符,即可認定違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第68條第1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
作,將依法裁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如有再犯,勞工局將函
請勞委會依同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外勞之招募及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