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網路歧視、仇恨言論怎麼管? NCC:近期將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26 14:31:30
※ 引述《lone714 (海膽)》之銘言:
: 撰稿編輯:陳念宜
: 今天(25日)是全球數位人權大會(RightsCon)第二天,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邀請到總部
: 研究員、Meta公司代表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代表,針對網路歧視以及仇恨言論
: 的監管議題進行探討。NCC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科長黃曉吟表示,目前台灣沒有相關專法
: ,不過,去年行政院人權處已提出《反歧視法》草案,希望能完備目前法規涵蓋不足的部
: 分;此外,NCC也在去年公布了「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的初稿,近期也會召開諮詢
: 會和公平會廣泛蒐集意見、凝聚共識。
: 反歧視法又來了嗎?是多想要控管言論自由,真的都不放棄耶
見到這種言辭時,真的很想逆風而談...
首先,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中,已經明確表示「禁止歧視」的精神了,但
看來沒有被放在眼裡...
節錄相關段落:
「惟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並不意謂任何言論均應絕對保障,而不受任何
限制。於言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之情形,立法者仍得權衡他人權益及公共利益之
類型及重要性,與表意人之故意過失、言論類型及內容、表意脈絡及後果等相關情形,
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要件下,對言論採取適當之管制,以事後追究表意人應負
之民事、刑事或行政等法律責任。……」
「……參酌我國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名譽權之保障範圍可能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
名譽人格。社會名譽又稱外部名譽,係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且不論被害人為
自然人或法人,皆有其社會名譽。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則另有其名譽感情及名譽
人格。
名譽感情指一人內心對於自我名譽之主觀期待及感受,與上開社會名譽俱屬經驗性概念
。名譽人格則指一人在其社會生存中,應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不受恣意歧視或貶抑
之主體地位,係屬規範性概念。此項平等主體地位不僅與一人之人格發展有密切關係,
且攸關其社會成員地位之平等,應認係名譽權所保障人格法益之核心所在。」
其次,《反歧視法》的立法目的,當時亦有明確闡明: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為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所揭示,強調自由與
平等均為重要之人權價值。平等不歧視乃國際人權法之核心原則,強調每個人都應該在
平等基礎上享有人權,包括在法律之前受到平等對待之權利,以及在經濟、社會、文化
等領域免受歧視之權利。我國為落實人權保障並與國際標準接軌,陸續將「消除一切形
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
「兒童權利公約」(CRC )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內法化。這六部國際
人權公約或以批准公約之方式,或以施行法之方式,均經立法院審議,具有國內法之效
力。依據此六部國際人權公約之平等不歧視相關規定,國家有義務尊重、保護及實現所
有人平等不歧視之權利。
為落實平等不歧視原則,保障每個人都能在與其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行使權利,我
國現行法已有分散於不同法律之禁止歧視規定,各該法律因其規範目的及保障對象,對
禁止歧視特徵及禁止歧視領域,各有不同規範。惟既有之禁止歧視規定涵蓋範圍仍有所
不足,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公布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爰將研議制定綜合性平等法(反歧視
法)列為重要行動項目。」
從表面上看來,立意良善固然沒錯
只是推動方面,讓充滿爭議的通傳會執行,感覺上已有一定偏誤,然而這不代表可以在違
背憲法精神下,任意歧視他人
平等權即意味「特權」不應存在,如有則形同對人權的漠視,不得不謹慎。
且不要忘記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目前可沒有死灰復燃,目前規劃審議的新法也沒
有與在瑞士・達沃斯發表的《網路獨立宣言》背道而馳
尤其是下列部分,更是當前正要重點規範的:
「我們正在創造一個世界:在那裡,所有的人都可加入,不存在因種族、經濟實力、武力
或出生地點生產的特權或偏見。我們正在創造一個世界,在那裡,任何人,在任何地方
,都可以表達他們的信仰而不用害怕被強迫保持沉默或順從,不論這種信仰是多麼的奇
特。」
如果覺得應當有「歧視」的自由,這便是對道德價值的一大嗤笑,最終逞一時口舌之快,
反而讓餘生難以正直、損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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