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27 13:44:48※ 引述《eric2016 (給范婦上夾棍)》之銘言:
: 如題,這次積極推動堪比數位中介法2.0的「反歧視法」的其中一位邱伊翎,身份同時也
: 是廢死聯盟推動執委:
: https://i.imgur.com/4Y7rYqm.jpeg
: 不知若真成功立法,以後殺人放火的死刑重罪犯,也會同女權蕩婦、愛滋毒甲、呼麻毒蟲
: 全都列入禁止歧視的特權族群嗎?
: 強制輸入白左廢死退步價值洗腦社會的大時代,各位鄉民準備好喜迎了嗎?
需要思考的是,草案第三條 條文內容:
第一項 本法所定受保護特徵,包括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及其他法
律所定禁止歧視之特徵。
第二項 本法所定種族,包括種族、膚色、世系、原屬國、民族本源、原住民族。
第三項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身體系統構造或
功能之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影響其活動及參
與社會生活。
第四項 本法所定性別,包括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
第五項 基於懷孕、分娩或哺乳之歧視,視為基於性別之歧視。
立法說明:
一、參考國外定有綜合性反歧視法之立法例,各國反歧視法所規範之受保護特徵均採列舉
而非例示規定。本法第二章規範大眾交易、就業及教育之領域,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
、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而為歧視或騷擾,其所定之五種受保護特徵,係基於下列考量:
(一)於我國社會中,特定群體基於種族、性別、身心障礙特徵,確有長期處於歷史性、
系統性、結構性不利處境之情形,且我國已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並制定
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故有就該等特徵進
行規範之必要。
(二)宗教信仰乃構成個人認同之要素,且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信念及精神之層
次,應受絕對之保障,並參考外國綜合性反歧視法立法例均將宗教信仰列為受保護特徵,
爰將其納為本法之受保護特徵。
(三)鑑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部分大眾交易、就業領域易遭受歧視,另參考外國綜合性
反歧視法立法例亦均將年齡列為受保護特徵,爰將年齡亦納為本法之受保護特徵。
其次,我國現行已有多部法律依其立法目的、規範領域定有禁止歧視條款,為使其他法律
所定禁止歧視規定之受保護特徵與本法第二章所定之五種受保護特徵於本法能獲得同等之
民事救濟保障,爰第一項規定受保護特徵包括「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
」及「其他法律所定禁止歧視之特徵」。
二、按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
,謂基於種族 (race)、膚色 (color)、世系 (descent)或原屬國 (national origin) 或
民族本源(ethnic origin) 之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
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認、
享受或行使。」又我國憲法已明文保障原住民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
項前段參照),爰於第二項明定種族此一受保護特徵涵蓋之範圍,包括種族、膚色、世系
、原屬國、民族本源、原住民族。原住民族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既存於
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復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憲法所
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
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
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另參考歐洲法院判決(
Case C-668/15, Judgment of 6 April 2017),有共同之民族本源係指具有共同之語言、
文化、歷史、傳統等特徵而可得特定之群體,惟是否具有共同之民族本源而屬同一民族,
無法僅依單一因素(例如講同一種語言)而為判斷,應依前開要素為整體綜合判斷。
三、第三項身心障礙之定義係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一條而定之。因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消弭歧視,而非身心障礙者之全面權益保障,故本法身心障礙之定義,不以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者為限。又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不限於對目前有身心障礙者之歧視,亦包含對目
前雖無身心障礙但過去曾有身心障礙者之歧視(英國二零一零平等法第六條參照)。
四、第四項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明定性別之範圍,包括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
五、為保護女性免於因懷孕、分娩或哺乳而受有歧視,爰參考英國二零一零年平等法第十
七條規定,於第五項明定基於懷孕、分娩或哺乳之歧視,視為性別歧視。
整個看完,沒有發現與「犯罪歷史」相關之部分
因此理論上要「歧視」前科犯、死刑犯等,只要不是出於針對罪犯人種的刻板觀念,基本
上就算推出了新法,也阻止不來。
但要稱作是「白左」的固執前,其實更需要研究的是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沒有極限時將形同在公法(刑事、行政)與私法(民事)上的一
大挫折
諸如「幹X娘」之類的髒話滿天飛時,人性價值觀的泯滅自然必成定局。
現實世界應該是「擇優執行」,看到好的就當吸收為己用
而不是走回頭路,因為單純的談不攏而互相動武,否則只會造成兩敗俱傷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