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真正的中獎者
我不知道
不過公益彩券本身的設計上
一直以來我就很質疑
下面這個是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比率
https://www.taiwanlottery.com/welfare/profit
公益彩券盈餘
係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
動費用後之餘額。
維基上面的資料
自民國88年底發行以來,截至106年6月底止,累計創造之盈餘約新臺幣(下同)3,973億
元。盈餘為專款專用於補助國民年金約1,782億元、全民健康保險準備199億元,以及分配
予地方政府運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約1,992億餘元
近二十年有將近四千億用於公益之上
等於每年200億元的預算
金額還高於數發部一年的總預算
我質疑的點是
既然有這麼高的金額都被政府拿去花了
長年下來基本上已經成為固定的支出花用
概念上,跟扣稅沒有什麼區別
既然如此
為啥我得獎超過五千元還要繳所得稅?
一繳還20%
我中一萬,得先給兩千?
這是甚麼邏輯?
一魚二吃?
一張彩券重複扣兩次稅?
既然我五十元或一百
其中就已經要繳部分的稅金給政府
也就是所謂公益之用
那透過每注累積下來獎金
有甚麼理由還能扣一次稅金?
如同你今天參加一個比賽
努力得到名次後拿到獎金
要給錢前
這時廠商才跟你講一堆有的沒有的扣錢
這觀感很差吧?
其次
不只公益彩券中獎要繳稅
就連政府發的獎金也要繳稅
注意,是政府發的獎金呦
譬如你檢舉賄選有功,政府發獎金給你
他們不會直接給你說好的總金額
實際上你到手的是稅後的金額
這就讓我覺得有點廣告不實的嫌疑
說好獎金一百萬,或者樂透獎金一億
結果你實際到手的
還要先東扣西扣一大堆
為什麼不能直接把稅後的金額公告出來呢?
這樣不是讓人產生錯誤期待嗎?
如果今天非要用甚麼有所得就該繳稅的邏輯套
那獎金的設定
請公告稅後金額
如,原公告獎金一百萬,就只能公告八十萬
或者是稅金由政府自己支付
如,原公告獎金一百萬,那就請編一百二十萬的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