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句話啦
「若不認罪,就要交給法院
公開給社會大眾,這樣對你不好」
大家都在討論什麼A片、什麼女優的
但重點不是那個吧
為什麼交給法院就等於公開給社會大眾?
一個嫌疑人的物品上交就等於公開??
那我懷疑女明星家裡有違禁品
警察去搜一搜發現裸照也要大公開?
現在可以這樣說大白話?
就算實務上真是這樣
貴為檢察官可以直接明講?
看看很多到海外躲兵役的
其實大家也都明白台灣逃兵是輕罪輕罰
但法院新聞還是要說「完了、超慘下場曝光」
現在台灣司法是演都不演了嗎
定位人民手機、分析人民性癖
現在直接來玩人民隱私大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