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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
上星期,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向我提起了這道經典的國家考試題目,但對許多公務人員
朋友們,這不只是一道考題,而是心中的痛。
因為,就算想要商調的機關同意了,原服務機關不願意放人,就只能被既有的公法上職務
關係綁住——除非要先冒著龐大的風險和成本辭職。而如果公務人員想要救濟,因為指名
商調只是「管理措施」,也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在10月5號,保訓會終於發文给各機關,將指名商調「改認列行政處分」。換言之,如果
將來有指名商調遭原服務機關拒絕或消極不予核定等狀況,公務人員就可以提起復審;如
果不服復審決定,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昨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保訓會郝主委時,主委也確認了上述的新作法。保訓會正
面積極的做法,讓我非常的讚賞。
不過,雖然公務人員可以循復審和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但還有一個問題有待解決。那就是
公務人員,究竟有沒有「商調請求權」的問題。
目前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本文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
,得指名商調之。」這讓指名商調似乎只是機關對機關的事情,公務人員並沒有商調的請
求權。
不過,考量到指名商調對於公務人員影響的程度,我認為應該要修法,明文肯定公務人員
有商調的公法上請求權。也希望考試院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正方向,讓公務人員有更完整的
保障。
【請調服務地區也很重要】
除了商調之外,「請調服務地區」也對公務人員有相當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身在異鄉的公
務人員,不少希望能請調回鄉,有個和家人團聚的機會。
為了讓請調作業有規則可循,行政院訂定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家庭因素請調
作業建議處理原則」。不過,建議處理原則就只是「建議」的「原則」。如果能真正建立
客觀的標準和程序,應該能讓公務人員更能預測請調的可能性,也能更公平地分配請調機
會。
此外,目前請調服務地區被認定是「管理措施」,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救濟。不過
考量到請調服務地區對公務人員的家庭生活乃至生涯的影響程度,或許可以研議修法,在
一定狀況下賦予公務員請調的請求權。
希望在可見的將來,每一位公務人員朋友們,都能夠在最適合自己的位置,為國家效力。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