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判決合憲
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爭議多年,憲法法庭12日判決合憲。圖為2018年1月立法院臨時會審理《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時,水利會成員聚集立法院前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備受矚目的《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38名在野黨立委聲
請釋憲,憲法法庭經言詞辯論後,12日判決合憲,且強調不論公法人或機關化都是政策選擇
,選擇妥當與否是政治問題,不是合憲與否的法律問題。
提出釋憲案的立法院國民黨團,無法接受判決結果。黨團總召曾銘宗說,面對掠奪農民財
產、剝奪農民權益的不當立法,大法官卻視而不見。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則說,憲法法庭配合
執政黨,作出合憲判決,根本是為了合理化派系分贓結果。
不過,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臉書發文指出,憲法法庭合憲判決,象徵農田水利署近4000位同
仁的努力受到肯定,農業的結構前進是條長遠的路,會持續堅定農業改革的工作。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38人認為,《農田水利法》修法後,農委會設立農田水利署,要求全台
水利會配合相關作業,違法濫權,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及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全國水利會及15
5萬會員的農民權益,及依憲法結社權的保障。
他們主張,修法後未經合法徵收程序,國家就強奪水利會高達數兆元資產,已侵害人民財
產權。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後,水利會會員喪失水權的監督,也無法監督被移到工業使用的
水權問題,影響農民的經濟自主及生存權,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38名立委認為,2020年7月22日《農田水利法》公布施行後,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視同消滅
,為避免人民權益及公共利益受有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一併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農田水利法》將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
原則,也沒有侵害農田水利會原有會員受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改制後水利會資產及負債由
國家承受,也沒有侵害人民財產權。
憲法法庭指出,改制後因地籍整理發現原屬水利會的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原有的水利
會組織從新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等,這些修法後的規定,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原則
問題,判決合憲,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憲法法庭表示,台灣農田水利會從1901年日治時期到國民政府接收後至今,歷經水利組合
、農田水利協會及水利委員會等不同模式的運作,依憲法觀點,不論是公法人或機關化,都
是因應時代環境的政策選擇。
本案主筆大法官呂太郎是前司法院祕書長,當年蔡英文總統司改國是會議的重要推手,15
位大法官中13位同意合憲判決;吳陳鐶、蔡明誠大法官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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