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A.110年及111年請調規定才改成【報考「一般名額」者:除「公用事業輸氣類」7年內
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外,其餘5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
有什麼特別原因才限制請調年數?
偏偏多其他單位2年....
(好像開缺的地點,之前有桃園現在只剩竹/苗,後來拿掉了)
B.公用事業輸氣類,主要工作內容?
與天然氣操作類相同?
或有其他特別之處?
(網路上這類別資訊有點偏少...)
(簡章上,除了天然氣操作類最後一段話【需配合日夜輪班,可能需短期或長期派駐
臺灣各地(工)區。】外,沒什麼其他特別之處。)
若從法規面來看,是因為【事業供氣戶數每超過一萬戶或日供氣數量每超過三萬立方
公尺時,應增加僱用專業人員一人。】
才特別需要這個類別?
以上疑問再煩各位先進指導及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