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規定: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公務人員特休規定: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想問一下各國營公司是依哪種規定?
(ps以前爬文好像有人提到台水是依公務人員特休規定,不確定有沒有印象錯誤@@)